基本案情:老吴与小杨于2019年2月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两个女儿吴乙和吴丙由老吴抚养,随老吴生活,女方小杨每月1 号至5号支付生活费壹仟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离婚后,吴乙和吴丙随老吴一起生活,但小杨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抚养费用。吴乙和吴丙遂将小杨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47000元。
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本案中,老吴与小杨协议离婚时,已对吴乙、吴丙的抚养权、抚养费进行了协商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系老吴、小杨自愿达成,且符合法律规定,小杨应按照约定支付吴乙、吴丙的抚养费,依法承担对吴乙、吴丙的抚养义务。法院判决被告小杨支付原告吴乙、吴丙抚养费47000元。
典型意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无论父母的婚姻状态如何,均不影响其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不能以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未与其共同生活作为理由拒绝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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