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龄超十年的公交车司机
因一次闯红灯
被客运公司辞退
司机不服
要求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会如何判决?
01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6日,徐某入职某客运公司,工作十年间未发生一次交通事故。2022年10月14日15时36分,徐某驾驶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在顺义区某路口闯红灯,被交通支队作出罚款200元并记6分的处罚。2022年11月2日,某客运公司以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徐某辞退。
徐某在庭审中主张,其自知作为公交车司机应该比其他驾驶员更严格的要求自己,但当时一名乘客在其身边询问路线,导致自己没注意路口变灯、无意间闯了红灯,且闯红灯行为也没有造成任何的损失和危害后果。徐某认为公司的处罚过于严苛,请求判决某客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某客运公司提交了该公司定制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其中明确规定“严禁闯红灯,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在2020年至2022年,公司数次要求全体驾驶员包括徐某在内签署《安全保证书》,其中就包括严禁闯红灯,并在安全教育培训中通报过多起因闯红灯被开除的案例。故某客运公司认为,根据规章制度要求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02
法院判决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客运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以及多份例会教育培训记录签到表能够认定,公司就严禁闯红灯、要求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等相关规章制度对包括徐某在内的众多驾驶员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并进行了全方位的安全培训教育。某客运公司作为运营公交线路的企业,车辆运营过程中的交通安全事关公共安全,因此,公司在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严禁闯红灯、违者开除”等内容显然符合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公共交通安全的客观需要,并无不当。某客运公司援引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徐某驾驶公交车闯红灯的事实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证据确凿,于法有据,于情合理,程序合规,应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03
法官说法
公共服务岗位劳动者
应遵守更高的注意义务
作为公共服务岗位的劳动者,公交车驾驶员的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相较于其他一般领域的劳动者负有更高的勤勉、注意义务。乘客购票上车后,即与客运公司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也意味着把个人生命及财产安全托付给了驾驶员。驾驶员作为保障乘客生命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车辆行驶状况、道路安全情况需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将乘客安全、平稳送至车站。公交司机徐某常年运营对同一路线,对该条道路的情况应更为熟悉,在驾驶过程中却未集中注意力,疏忽大意闯红灯,违反了客运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对于车上乘客安全亦存在一定危险性。
客运公司已履行充分告知及
安全教育义务
基于公共服务行业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严格的劳动纪律有利于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因此某客运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闯红灯解除劳动合同”这样较高的职业规范要求和运营安全标准,并无不当。同时,公司通过召开多次教育培训例会、引导驾驶员签署《安全保证书》、通报违规案例等形式,已充分告知驾驶员此条该制度内容,也履行了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职责。因此在公司多次提示、强调不允许闯红灯的情况下,公交司机仍违反相关规定,在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闯红灯即被开除的情况下,劳动者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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