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边】提供多张银行卡,换来徒刑一年八个月
提供自己的多张银行卡并按照安排多次进行刷脸验证帮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经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2023年5月份,黄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主动办理四张银行卡并将银行卡、手机和银行卡密码提供给上线,并按照安排多次进行刷脸验证,帮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经查,黄某四张银行卡进账金额共计549万余元,其中包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338万余元,黄某获利3000元,审理期间黄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
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黄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其无犯罪记录;其退出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供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帮助取款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就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共犯,犯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按照刑法对此罪的规定给予其刑事处罚的。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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