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边】提供六张银行卡 获刑8个月
提供自己六张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提供刷脸验证帮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经南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男子刘某被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3年2月,刘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六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并在银行卡使用过程中配合刷脸验证,并开通一个银行电子账户帮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经查,刘某的六张银行卡进账资金流水达105万余元,其中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36万余元。
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六张银行卡和一个银行电子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提供刷脸验证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其无违法犯罪记录。法庭综合考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把自己的银行卡和银行电子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提供刷脸验证等帮助转移犯罪资金,是犯罪行为,必受到刑事处罚。希望大家从刘某身上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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