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小说】拿起法律武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侧记(第二集查账前准备工作,担忧的事,还是发生了)
律师把法院的判决书发给我,我从头到尾把判决书读了几遍,担忧的事,还是发生了。
法院判决要点如下:
1.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供股东查阅、复制。
2.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 (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 股东查阅,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由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辅助进行查阅。
可以看出,法院判决书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会计法》等法律规定作出的。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但对于财务专业人士都明白,如果要看透一个公司的财务状况,除了要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和查阅会计账簿外,还要看其形成的依据--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会计凭证,作为关键证据和原始依据,对于认清业务本质至关重要。
能否查阅会计凭证,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存在很大争议。有些法院认为,为使股东知情权得到充分落实和保障,股东有权查阅会计凭证;有些法院认为,为平衡股东和公司两者利益,避免知情权过于扩张,则不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
这次查账,只能查阅会计账簿,不能查阅会计凭证。我担忧的事,还是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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