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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多次减刑后,李金于2017年7月7日走出监狱,其被羁押时间实际达21年9个月零10天。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取的此次的无罪判决显示,李金于1995年9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收容审查,1996年1月25日被逮捕,2017年7月7日刑满释放。
四川省高院查明:1994年10月13日,被害人姚某某、白某某入住昆明铁路分局元谋工务段招待所。10月14日凌晨5时50分,姚某某、白某某被招待所工作人员发现遇害,工作人员随即报案。经鉴定,姚某某系他人用单刃锐器和钝器多次击伤头部致死亡,白某某系他人用锐器刺伤心脏及大血管失血致死亡。
四川省高院(2020)川刑再5号刑事判决书(部分),无罪理由主要有:
第一,李金的辩护人所提本案的客观证据缺失,现场勘验笔录提取血样、毛发、指纹等,但是除了指纹鉴定意见附卷,毛发、血样、足迹等的鉴定意见全部不在案的意见,经查属实,该意见予以采纳。
第二,现有证据无法达到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认定李金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李金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指认笔录与现场勘查记录相印证。但李金系在案发一年多后到案,在先证后供的情形下,在案证据确有多处矛盾:一是李金多次有罪供述均供认其与普发成、普发能共同作案,但李金与普发成的有罪供述在如何跟踪被害人、如何作案,用何种作案工具的细节上始终不一致,且现场勘验证实作案人在二人以上,本案的具体作案人员、作案手段等关键事实不清。二是李金的有罪供述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不符。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和钝器致死。而李金稳定供述的是普发成用扳手击打姚某某头部其用撬棍按压住姚的胸部,作案工具应仅有钝器。综合全案,李金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客观证据存在一定矛盾,李金的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且现场无客观证据指向李金作案,认定李金伙同他人犯罪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相关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出庭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四川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李金有罪。判决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9) 川刑终字第 444 号刑事裁定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8)成铁中刑初字第 44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金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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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主播
简介:曾庆鸿,公安转行,10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专长食药毒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获得16个+无罪化处理的案件,著有《刑事证据审查实务指引》。主要兼职:江西省律师协会刑诉委 副主任,民盟江西法制委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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