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16条规则

2024-01-15 14:50:1204:21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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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规则。

为维护我市房屋交易登记正常秩序,不断规范房产经纪行业从业行为,自觉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切实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有关规定,制定该规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经纪行业行规、行约,服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严格遵守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不挪用、占用或违规使用交易资金,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时,必须穿着工装,佩戴由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的郑州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工作牌。

四、不得发布不具备上市交易的房屋信息;不捏造、散布不实房地产市场信息,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五、不泄漏客户商业秘密,不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客户信息;不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客户信息;不以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骚扰客户及市民。

六、不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七、公平竞争,互利合作,不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无序竞争等行为经营。

八、严格落实收费标准公示制度,倡导一站式服务和一次性收费;佣金、代理费收取比例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不采用胁迫、垄断、捆绑等不正当手段高收费、乱收费,谋取不当利益。

九、积极处理客户投诉,妥善解决客户间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十、不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拉拢腐蚀工作人员。

十一、不收取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约定标准的客户佣金。

十二、不承揽国家法律禁止转让、买卖、租赁、抵押的房地产经纪业务。不以任何形式代理不具备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出售或出租。

十三、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十四、不得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约定。在执行居间业务时,保证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十五、牢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和服务市民置业宗旨,积极建言献策,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十六、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纪行为。

如违反上述规定,主管部门会视其违规情节对责任人分别给予处理:对个人可给予批评教育、业内通报、停止执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对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业内通报、公示曝光、开除会员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取消备案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须承担刑事责任。

投诉举报电话:6788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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