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铁路施工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铁路工程中的推广应用,提升铁路施工技术水平,加强和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是以铁路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施工方法。
第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分为企业级、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铁路工程建设企业级工法由施工企业审定和公布;铁路工程建设部级工法由国家铁路局组织审定和公布;铁路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由国家铁路局在部级工法中优选并向国家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级工法的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以及铁路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的择优推荐。
第五条 部级工法开发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必须满足国家和铁路行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部级工法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七条 铁路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建设中积极开发、应用、推广部级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科技含量,保证施工安全,促进铁路施工技术、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
第二章 申 报
第八条 部级工法申报遵循自愿原则,每项工法只能由一家施工企业申报,且申报的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5人。申报单位应当是开发应用该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具有铁路工程施工资质或经许可从事铁路工程施工的其他施工资质;
申报工法应当是已审定公布的企业级工法;
工法的关键技术达到铁路行业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经过2项及以上铁路建设工程应用实践,确认具有较好的经济、环保、节能和社会效益;当工法应用工程少于2项时,须在申请表里填写工法成熟可靠性说明;
工法的整体技术必须由申报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或是申报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联合开发;
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且在有效期内的部级工法雷同。
第十条 申报材料构成如下:
铁路工程建设部级工法申报表;
工法文本;
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
关键技术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法应用情况证明,以及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
经济、环保、节能等综合效益、效果材料;
科技查新报告、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