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
2.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
3.“保婚”文书中“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无效;
4.监护人有权代患有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被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
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6.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给付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
7.一方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8.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可请求返还彩礼;
9.无感情基础老年人再婚因子女沟通不畅请求离婚的,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
10.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四年,且一方多次起诉离婚的,应判断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1.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并未完成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12.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伪造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后,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一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时,法院应予支持;
14.男方家庭为获得土地补偿款而结婚,婚后即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离婚的,应将土地补偿款给予女方;
15.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其中一方无权撤销该赠与;
16.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可以诉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7.原夫妻关系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8.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19.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起诉要求离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0.双方按当地习惯给付彩礼后未能登记结婚的,收受彩礼一方应当如数返还。
本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继承案例指导与参考》、法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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