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家庭暴力、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1月30日,最高检发布了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黄某与余某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入选。
男子婚后吸毒家暴妻子
案情显示,黄某与余某于2010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女余某某。婚后余某不仅染上吸毒恶习,还多次对黄某实施家暴行为。2020年2月15日,余某酒后殴打黄某,致黄某头部、腹部多处损伤,被送至医院急诊治疗。余某因长期吸毒成瘾,先后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余某仍未停止对黄某实施家暴,导致黄某不堪忍受欲跳楼轻生。2022年11月2日,黄某因余某长期实施家暴、有吸毒恶习,且自身失业无收入来源、独自抚养女儿生活困难,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离婚。
最高检介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经初审研判认为,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遭受其吸毒丈夫实施的家庭暴力,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自身维权能力较弱,对其支持起诉,符合民法典关于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依法应予受理。
检察机关在受理该案后,详细询问了黄某婚姻家庭、遭受家庭暴力等情况,认真听取了黄某的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意愿和诉求,同时还走访黄某居住地所在社区,了解黄某家庭生活、工作收入、夫妻关系等情况。经调查核实,查明余某在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染上吸毒恶习并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以及余某多次对黄某实施家暴等关键事实。
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检察机关协调法律援助机构为黄某提供了法律援助律师。
检察机关支持受害妇女起诉离婚
针对黄某反映无法获取家暴报警记录、余某吸毒行政处罚文书等证据问题,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协助调查通知书》,请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提供证实余某在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染上吸毒恶习并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以及余某多次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等事实,为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夯实了证据基础。
经调查,黄某失业无收入来源,独自抚养女儿,与女儿居住于月租仅200元的出租屋内,其女儿在校相关费用长期延迟缴纳,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检察机关依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司法救助活动的通知》的要求,依托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快速给予2.3万元司法救助金,缓解黄某生活困难处境。
为防止余某继续家暴给黄某及其女儿造成身心伤害,检察机关主动联系属地派出所重点关注黄某家庭,及时处置制止家暴行为;与区禁毒办、属地街道办进行沟通对接,加强对余某的毛发定期检测和禁毒教育引导,防止因复吸而妨害黄某及其女儿正常生活。
针对黄某失业无收入、延迟缴纳其女儿学习费用等生活困境,检察机关主动对接区就业服务管理部门,为其寻找、提供就业机会和工作岗位;积极协调区教育部门和就读学校,学校每年减免服务费、餐费等4000余元,并由心理咨询师定期为其女儿开展心理疏导。
针对黄某因遭受家庭暴力担心其人身安全问题,检察官向其宣讲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关于反家暴的法律法规,引导其通过向公安机关报警、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等法律途径保护自身人身安全。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多次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且长期有吸毒恶习并被行政处罚,损害了黄某的民事权益,黄某与余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黄某作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起诉离婚符合民法典规定。2022年12月26日,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黄某起诉离婚的决定,建议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先行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无效的,依法作出判决。
经金牛区人民法院主持,黄某与余某就离婚、女儿探望等事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最高检:被家暴妇女应成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重点对象
最高检表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全面准确把握民法典立法精神,依法保护被家暴妇女合法权益。“家务事”不是法外之地。但实践中被家暴妇女往往法律意识欠缺、维权能力不足,处于弱势一方,应成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重点对象之一。
最高检指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并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亦明文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新增规定国家机关等可以支持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进一步体现了支持起诉对于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独特价值作用。本案中,余某多次实施家暴,且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其行为直接危害黄某及其未成年女儿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精神和原则。通过支持起诉支持受家暴妇女依法维权,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重建良好成长环境。
此外,检察机关应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实现支持起诉最佳保护效果。家庭暴力直接危害被家暴妇女及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中,应当注重系统观念,因案施策,通过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救急解困,传递温情,依法保障困难妇女、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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