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1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被告人闫某等五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制作或售卖游戏外挂程序的方式共获利40余万元。芷江法院经依法审理,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闫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4万元不等。对被告人闫某等五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对被告人闫某等五人犯罪所用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期间,被告人安某某在自学语言编程和游戏外挂软件制作后,制作了名为顶级V2.8加速器、创意者加速器的游戏外挂软件,通过网络认识了被告人程某某,二人经商议决定合作,安某某负责外挂软件制作和更新,并在出售给程某某后获利70100元。程某某则负责外挂软件的销售,通过网络群聊宣传和发布链接等方式出售外挂软件,从中赚取差价,获利30000余元。2020年,被告人秦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出售游戏外挂软件的人员,并购买了名为屠龙、名人的游戏外挂软件,后通过网络平台出售外挂软件,从中赚取差价,获利80000余元。2022年上半年,被告人闫某在自学编程技术后制作了名为某PK、SUP的游戏外挂软件,同年10月,其通过某聊天软件联系了被告人胡某,二人商议后决定合作,闫某负责外挂软件的制作和更新,并在出售给胡某某后获利162580元。胡某负责外挂软件的销售,通过网络群聊等方式出售游戏外挂,从中赚取差价,获利60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闫某、程某某、秦某某、安某某很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山东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某PK外挂、SUP外挂顶级2.8外挂、创意者变速器、屠龙外挂、名人外挂六款软件,在游戏客户端计算机中运行后,存在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运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现象,破坏游戏原有平衡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安某某制作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并提供给他人销售获利,被告人秦某某、胡某、程某某明知是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而进行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闫某等五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五人均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其中闫某、秦某某取得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另被告人闫某等五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
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闫某等五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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