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日下午14时32分许,大方公安交警七中队在辖区贵毕公路石关互通与方纳线交汇口处开展冬季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当对一辆车牌号为贵FM***1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检查时,民警发现该车驾驶人神色慌张,疑似存在交通违法行为。
经民警现场核查
发现驾驶人李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且悬挂的贵FM***1号牌疑似套用其他车辆号牌
经询问得知,该车所悬挂的贵FM***1号牌是李某于2017年购买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号牌,由于该二轮摩托车发生自燃后,其重新购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因购买的二手摩托车没有号牌,觉得只要摩托车挂有牌照就可以在交警面前蒙混过关,便将之前的摩托车号牌悬挂在该二手摩托车上。
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无证驾驶、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2200元。
当被交警查获后
杨某觉得有点“冤”
强调用的是自己车辆的号牌
相当于套自己的车牌
没有侵犯到其他驾驶人的利益
这都不行吗?
贵州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
套用自己车辆号牌也属于套牌
一辆车只能悬挂其对应的车辆号牌
即使您名下有多辆机动车
车牌也不能相互挪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九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九十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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