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2024-02-22 04:28:1119:52 66
声音简介

捡价值14万元项链后丢弃

被判赔4.5万元

捡到他人遗失物后又随意丢弃,拾得人需要对此负责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同时,拾得人对遗失物负有保管义务。日常生活中,有时会出现拾得人对遗失物存在误解,随意丢弃遗失物,从而引发纠纷的情况。2月21日,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因拾得他人贵重项链后随意丢弃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

案情回顾

14万元品牌定制项链丢失

要求拾得人返还

上海闵行法院介绍,2022年8月4日,原告贾某购入某品牌定制项链一条,价值142400元。2023年10月5日,贾某经过某商场3楼扶梯平台时,其所佩戴的定制项链掉落在扶梯口处。当日,被告林某及其女友途经3楼扶梯平台,发现遗落的项链,随即捡走,二人边查看边带离现场。贾某发现项链遗失后,便至派出所报案。后因调解无效,贾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林某及其女友返还其项链。

原告诉称:根据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所载,被告称“看到项链是黄色的,以为是黄金的就随手装在口袋里带走了”。现被告在拾得原告遗失项链后,又以已经丢弃为由,拒不返还,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被告返还原物,若不能返还,则需照价赔偿。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主要有以下方面的理由:一、被告捡到该项链后以为不值钱,后扔在了小区草坪,但目前无法证明项链后又被谁捡走。二、根据原告庭审陈述,其通过国内买手委托国外第三方购买,但没有相应产品合格证书及材质证书,故原告不能证明案涉项链为原告所述品牌,不认可原告主张的项链价值。就算项链原价,在2022年购入案涉项链,2023年丢失时已经过了1年2个月之久,存在折旧,且案涉品牌价格不稳定,波动较大。现被告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补偿原告1万元。

争议焦点

拾得项链后丢弃是否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丢失项链的损失如何确定?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认为该案有以下两个争议焦点。

其一,被告拾得项链后丢弃,是否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在拾得项链后,本应返还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并妥善保管,但被告私自将该项链带至家中,并自认已将项链丢弃在小区草坪。现有证据证明被告拾得项链后未妥善保管导致案涉项链灭失,被告对此存在重大过失。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折价赔偿责任。

其二,原告丢失项链的损失如何确定?

法院表示,原告提供的关于案涉项链价值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并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为购买该项链花费了142400元。但考虑到案涉物品系定制品,从国外代购,存在代购费用支出,且原告已佩戴一年有余,亦存在折旧。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事实、结合双方证据,酌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45000元。后,原告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拾得遗失物能否归自己所有?

拒不返还有何法律后果?

本案主审法官张鑫介绍,《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返还失主,若不予归还,则是一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因此,对于拾得的物品,除非失主自认放弃,或者根据生活常理可认定为无主物,否则拾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刑事责任的角度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代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拒不归还的,视财产价值可能会涉嫌构成侵占罪。因此,法律赋予拾得人保管、及时通知、返还或送交的义务。

拾金不昧既是美德,也是法定义务。拾得人拒不交还遗失物是一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失主所有权的侵害,应向失主返还原物或者给予赔偿。

法官提醒,如在日常生活中发现了他人遗忘的较为贵重的物品,应当及时提交给场所管理员或者是公安机关,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交的,也请尽到谨慎保管义务,切勿贪图小利,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据澎湃新闻

锐评

拾得人被判赔

不冤

捡到东西以为不值钱就扔了,没想到还要赔偿4.5万元,有人认为是“祸从天上来”,很冤。其实,这个观点从法律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同时,拾得人对遗失物负有保管义务。

这就是说,看到他人的遗失物,要么就不要捡,如果要捡,捡到物品后也应该及时交给商场或警方,同时留下相关凭证。毕竟,像商场这样的公共场所,都是有监控的,找到谁捡走物品并非难事。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上交物品,也应尽到谨慎保管义务,他人请求返还时归还即可。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捡到他人物品既不上交,也不报警,还将遗失物带回家,瓜田李下就有点说不清楚了。即使自己真的以为项链不值钱扔了,也会被他人怀疑在说谎。

为遗失物的保管问题,发生纠纷甚至上法院打官司的事情并不少见,法院往往会判拾得人酌情赔偿。哪怕拾得人对物品价值了解不清,捡到后以为不值钱就随手丢弃了,同样会因为自身过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为是垃圾”“认为不值钱”并非理由或借口。

当然,也不排除有人拾得物品后谎称已经丢弃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此,有律师表示,如果拾得人谎称已经丢弃拒不归还,就构成了侵占。如果侵占财物的金额较大,还会构成侵占罪,可能依据《刑法》对其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社会之所以鼓励拾金不昧,就是这种做法对双方来说都是有利的。对拾得人来说,只要内心坦荡,就不会惹事上身。但有一种情况是,作为服务业的环卫工、服务员等,要处理各种杂物和垃圾,有时候很难判断物品是垃圾还是他人的贵重物品。对此,相关人员处理物品时更应慎之又慎,拿不准的物品最好上交给部门处理或暂时加以保管。否则,自以为这些物品不值钱,直接当垃圾处理了,结果面临索赔。 据极目新闻

捡到手机多日后归还

失主用练功券酬谢

“我拾到你的手机,完整无缺地归还给你,你说准备了红包感谢,没想到里面装着31张练功券。”近日,一位广东东莞网友吐槽自己捡到手机归还失主,却被失主用练功券“感谢”的视频引发网友关注,不少网友认为,手机失主的举动令人难以理解。

归还拾到的手机获赠31张“练功券”

男子感到受辱发视频吐槽

2月18日16时30分许,网友“赵子雲”发布视频,讲述他捡到手机,并在2月17日归还失主,而失主承诺的红包感谢,里面装的竟全是练功券。

这位网友在视频中配文称:丰厚的感谢费交接完后当天,我也没有看红包是多少,隔天打开红包一看,厉害了我的哥,全是练功券31张,警察也到场确认了红包里不是真钞,派出所也致电给你,你也确认了这些钱是你给的,感谢费你可以随意,但不能这样侮辱人呀,我捡到手机帮你保管归还给你,你就这样报答我?

视频中,这位网友还拍摄到了失主的正面影像,并配文称东莞网友谁认识这位女子,然后还将自己收到的“感谢费”公布到网络,吐槽自己受到了侮辱,他认为自己没有去索要感谢费,酬谢可以随意,但不能用练功卷来侮辱人。

视频时间显示捡到手机后多日归还

发布者称失主曾上门侮辱其家人

在另一段视频配文中,视频发布者表示,陪同机主上门咨询手机遗失问题的一名女子曾对其家中5岁的孩子进行侮辱,还曾冒充公安人员给他打电话,后被他发现。视频发布者在捡到手机后与失主之间的交涉并不愉快。

网传视频的评论区中,不少网友同情视频发布者的遭遇,认为手机失主做法欠妥。有细心的网友发现,该段视频的拍摄时间是2月8日上午,而最后归还手机的时间则为2月17日,这之间隔了数日,有网友提出疑问,“为啥8号失主来要手机,你17号才还?”有网友分析,监控显示,失主来找的时间是8号,应该是根据定位找来的,结果门没开,然后一直到17号手机才给了失主。这位网友还表示,视频发布者一会说是自己主动归还的,一会儿又说捡到的手机一直无电状态,这与和对方取得联系相矛盾。还有网友建议视频发布者回答网友们的质疑。

男子捡手机后收到练功券?

知情人回应:属实

但对于网友的这些疑问,视频发布者并未正面回应。

相关知情者称捡到手机属实,当地警方确认发生此事,未介绍具体情况。

针对此事,记者在网上搜索到了发布三段视频的账号,试图通过私信和评论区留言的方式联系到当事人,却均未成功。

记者采访到了一名曾与当事人交流的知情者,“他也没太跟我讲清楚,但大概说了,是捡到手机后,对方定位找过来的,但在归还对方后,对方说是感谢,却给他一包练功券,他第二天打开才发现。对于为啥隔了几天归还,他没说。”

记者根据网传视频配文信息联系到东莞市公安局万江分局共联派出所,民警确认了此事的发生,但未就具体情况进行介绍。

律师说法:失主做法或侮辱捡拾者人格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根据《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拾得人应立即归还给失主,否则,拾得人需向失主承担民事责任。

赵良善说,当然,失主领取遗失物时,有义务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拾得人索要的费用远远超过因保管遗失物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并要挟失主不给好处费就不归还遗失物,这则演变成了变相敲诈勒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赵良善介绍,本事件中,失主可以选择不感谢捡到手机的人,但不能用练功券的方式感谢,否则,就有侮辱他人的人格之嫌疑,如失主侮辱捡到手机的人成立,失主首先要承担民事责任,因侮辱他人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对此,捡到手机的人有权要求失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侮辱行为的情节严重,将面临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赵良善表示,若捡到手机的人拍下失主的正面影像传至网上,依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捡到手机的人或构成侵权,侵犯了失主的肖像权。

赵良善呼吁,拾金不昧本是美德,莫让行善变了味。本次事件的具体情况还有待进一步厘清,但依法行事无疑是当事双方均应注意的问题。 综合南昌广播电视台、潇湘晨报等

锐评

丢人的究竟是谁?

按民法典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在司法实践中,失主发布悬赏广告,属于私益型悬赏广告,发出悬赏广告,就相当于失主与拾主间订立民事合同,失主应当按照约定来履行合同义务。

就此事而言,失主寻找丢失手机,承诺归还必有重谢。拾主归还手机,已经完成悬赏广告中的特定行为,一旦失主拒绝支付酬金,拾主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追究失主使用“练功券”的民事责任。

于法,失主必须履约。于情,为人处世理应信守诺言,不诈不欺。言而无信,何以为言;人若无信,何以为人?用练功券冒充“丰厚感谢费”,这样的“玩笑”并不好笑,也是对法律和道德的蔑视。

近年来,拾金不昧的新闻,尽显人间温暖——京港澳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几十万现金散落一地,路过的司机、乘客纷纷帮忙捡拾并归还失主;岩章今、岩应光、岩应甩、岩叫旺,4名云南小学生被点名表扬,因为他们捡到装有1200元现金的钱包,没有往口袋装一分钱;山东淄博,一位白血病患儿的母亲买棉被,意外发现里面裹着7400元现金,即使急需用钱,她也把钱送了回去……

一个人做好事不难,难的是全社会遍开善良花。让拾金不昧成为道德自觉,让信守承诺成为社会规范,我们每个人才可能被温情和善意对待。

在这样的背景下,捡手机被失主用练功券“重谢”的怪事,更不免让人生疑。有报道提到,当地官方一名知情人表示,拾主捡到手机后有拖延不还,还曾要求失主提供手机的ID信息等行为,失主多次讨要未果,其归还后才被失主用练功钞侮辱。

不论这起事件的过程究竟如何,这场闹剧,虽说找回了手机,却终归以不愉快收场。只有身处拥有良好道德风尚和崇高社会责任感的社会,个体才能感受到安全感和信任感,而不必锱铢必较、机关算尽。希望双方都能从中反省自己,多一些信任,也多一些善意。 据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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