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邬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据悉,此案系2024年遂宁法院判决的首例“拒执罪”案件。
办案法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邬某某与鄢某曾一起做工程,因合同纠纷,船山法院于2022年8月8日判决被告人邬某某向鄢某支付112.5万元和律师代理费4.2万元。
邬某某提出上诉,并通过离婚的方式转移自己名下财产。法院调查发现,二审期间,被告人邬某某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协议以放弃所有权的形式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两套房屋及一辆汽车转移给王某。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邬某某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3年1月5日鄢某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1月20日,船山法院向被告人邬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因被告人隐瞒其一年内名下房产变动的情况,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船山法院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于2023年2月21日对其拘留十五日,并于同年4月18日以电子送达方式再次向其送达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如实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经查,被告人邬某某从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30日微信财付通收入高达119.1万余元。
2023年10月7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邬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向船山法院提起公诉。船山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邬某某陆续向鄢某支付共计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邬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