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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现实中,发生类似的事情,也就是协议离婚时协议书里明确约定或者诉讼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明确判决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时,后续相关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已离婚的两夫妻共同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
那么有关这种事情涉及的法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法律条款中可以明确,债权人是可以要求离婚后的夫妻共同履行义务,不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在代替另一方履行完义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我给大家摘抄了几份判决书的内容,供大家学习。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本案被告杨某芬作为《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中的共同借款人,即使协议离婚被告张某友、杨某芬对该笔借款作出约定,该约定仅在被告张某友、杨某芬之间有效,并不能对抗原告与被告张某友、杨某芬之间关于本案借款的约定,原告仍有权就共同债务向被告张某友、杨某芬主张权利,故被告张某友关于由其个人偿还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即案涉(2023)浙0482诉前调书10号民事调解书中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仅对男女双方具有对内的效力,对男女双方以外的债权人,并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③ 本案中,案涉信用卡由胡某星、张某共同申请,债务产生于胡某星、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021年5月,胡某星与张某在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本案案涉信用卡债务由张某承担,该债务承担方式的约定未取得债权人某某银行三峡分行的同意,亦未经过某某银行三峡分行的事后追认,仅在胡某星与张某之间生效,并不能产生对抗债权人的效果,因此,债权人某某银行三峡分行仍有权就案涉信用卡债务向胡某星、张某双方主张权利。
可以从第一个案例中看出,在诉讼中即便一方明确承认应当由其一人履行义务,法院对其抗辩也是不采纳的,也会判决由夫妻二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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