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2024-02-28 03:43:2623:03 59
声音简介

收录正当防卫、精神控制

隐形加班等热点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入库案例达到3711件

基本实现对常见罪名

多发案由的全覆盖

注重体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求

高度重视入库案例的“新鲜度”和时效性

如何进入?

可从最高法官网首页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图标直接点击进入

通过关键词进行检索

收录些啥?

收录的是经最高法审核

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

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

如“于欢正当防卫案”

“女学生被精神虐待致死案”等

能够为类似案件办理提供权威参考作用

有何作用?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

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作为参考

当事人或者律师可以拿着入库案例

向法庭主张自己的意见

将为更加有效地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

最大限度地避免“同案不同判”提供支撑

能为公众的行为边界提供指引

帮助他们更好地

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增强法律意识

明确行为边界

同时也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中国裁判文书网会关闭吗?

不会关闭,与人民法院案例库互为补充

充分发挥“一库一网”间的集合效应

历时七个月,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介绍,为推动解决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自2023年7月底开始部署,到前期建设和内部试运行,历时七个月,人民法院案例库27日正式上线并开放。

最高人民法院27日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公众注册登录后就可以查阅。

据统计,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达到3711件。其中,刑事案例共1453件,占比39.15%;民事案例共1643件,占比44.27%;行政案例共405件,占比10.91%;国家赔偿案例共23件,占比0.62%;执行案例共187件,占比5.04%。

首批入库案例有三项特点。首先,基本实现对常见罪名、多发案由的“全覆盖”。盗窃罪、帮信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毒品犯罪等常见罪名,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体量较大的案由,均收录了一批入库案例。

同时,注重体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求。编发了一批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案例,如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案例、涉案企业合规案例、知识产权保护案例等。针对社会关切,编发了一批事关民生的案例,如惩治网络暴力和电信网络诈骗案例、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案例、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例、各类劳动争议案例等。为彰显对老幼等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案例库还设有“涉老年人保护案例”“涉未成年人保护案例”等特色专栏。

并且,高度重视入库案例的“新鲜度”和时效性。优先选取新近案例。例如,去年12月,“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新的规定。为此,案例库专门收录了一批适用最新意见审理的醉驾案例,确保入库案例不过时,能切实发挥指导审判、服务社会的功能。

此外,正当防卫,精神控制,隐形加班等社会公众广为关注、与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也被收录进了人民法院案例库。

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的入库案例虽然实现了常见罪名、多发案由的全覆盖,但距离“覆盖各类罪名、案由,在同一罪名、同一案由下的不同法律适用问题也将有相应案例”的建设目标,还有很大差距。而且,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新的法律、司法解释不断推出,必将有很多新的法律问题需要明确适用规则,需要及时补充新案例,清理、替换过时案例。因此,案例库的建设将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最高法将持续做好这项具有基础意义的重大工程。

>>解读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有何标准?

裁判文书网会被取代吗?

5问人民法院案例库

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人民法院案例库是什么?入库案例有何标准?案例库上线后,裁判文书网会被取代吗?

1.如何进入?

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网址是:也可以从最高法官网首页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图标直接点击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处负责人贾玉慧表示,进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后,可以通过关键词进行检索。比如大家日常中遇到了物业纠纷,通过物业费关键词检索会有相关的参考案例。

比如,登录人民法院案例库,搜索关键词“物业费”,检索结果为广东省中山市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点开这一案例后,在主标题下方还有一行副标题,可以让我们快速了解案件的核心内容。公众查询到的案例都是经过隐名处理的,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另外,人民法院案例库平台还具有社会推荐功能,社会公众可以推荐案例入库。

2.收录些啥?

据悉,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是经最高法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表示,大众熟知的很多经典案例都已入库,如“于欢正当防卫案”及社会高度关注的“PUA第一案”即牟某某虐待案,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的案例即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也被收入库中。周加海介绍,这些案例能够为类似案件办理提供权威参考作用。

3.怎样入库?

那么,究竟要经过怎样的程序,一个案例才能最终审核入库呢?

周加海表示,因为案例库是要给法官办案提供一个权威精准的指引,所以必须保证它的高质量,都需要由办案法院先行编写,然后逐级呈报至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的审判业务部门对相关的案例先进行审核,而且上专业法官会议集体把关,还要请一些权威的专家再进行复核,经过这一套完整的程序以后,才能够进入案例库。

4.有何作用?

周加海介绍,案例库的案例在司法理念、法律适用、裁判尺度、工作方法等方面具有典型性、指导性,能够直接作为类案参考,这是案例库最重要的价值之一。

据了解,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周加海表示,人民法院案例库建成以后,不仅希望能够为法官办案提供一个权威的参考,还希望能为公众的行为边界提供指引。“社会公众通过浏览我们的案例库,可以接触到大量的鲜活生动的案例,这样就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去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行为边界,同时也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周加海说。

同时,周加海说,律师办案同样也可以去查阅人民法院案例库,对他所代理的案件能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对于各类调解组织也是一样,他们在调解过程中,借助入库的权威案例,就可以更好地去做当事人的说服引导工作,这样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去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周加海进一步表示,在过去的十多年里,最高法一共发布了224件指导性案例用作裁判参考,供给不足。因此,不少法官转而通过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但由于中国裁判文书网里收录的裁判文书是海量的,通过这种方式去查找类案,实际上就是大海捞针。而且裁判文书网里收录了全国3500多家法院的1亿多份裁判文书。实事求是地说,搜出来以后,对于类案案件作出不同裁判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并没有办法提供一个明确的权威的参考和指引。而目前,人民法院案例库目前已有3700余件案件入选,这将为更加有效地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最大限度地避免“同案不同判”,提供支撑。

5.中国裁判文书网今后咋办?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在2013年上线的,时隔十多年后,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网上也有不少人发出疑问,是不是中国裁判文书网会关闭?

对此,周加海说:当然不会下架,“我们会继续加大裁判文书的上网力度,包括各类各种类型的案件、各个审判领域的案件都要更多地上网,而且最高法院和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这两个更高层级的法院,还会有更多的裁判文书上网。”

那么,中国裁判文书网与人民法院案例库,两者未来将如何运作,相互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呢?周加海解释说,裁判文书网是重在司法公开,保障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司法审判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而建立一个人民法院案例库,重在提供规则指引,为法官办案提供一个精准的权威的参考。两者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不存在此开彼关的关系。

周加海表示,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后,裁判文书上网力度只会加强,不会减弱。之后,人民法院案例库与中国裁判文书网将充分发挥“一库一网”间的集合效应,在司法公开、服务大众方面协调并存,发挥最大作用,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综合新华社、央视

>>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解析于欢正当防卫案

>>裁判要点

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某在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经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于欢系该公司员工。2014年7月28日,苏某及其丈夫于某1向吴某、赵某1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至2015年10月20日,苏某共计还款154万元。其间,吴某、赵某1因苏某还款不及时,曾指使被害人郭某1等人采取在源大公司车棚内驻扎、在办公楼前支锅做饭等方式催债。2015年11月1日,苏某、于某1再向吴某、赵某1借款35万元。其中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另外25万元,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于某1名下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约定如逾期还款,则将该住房过户给赵某1。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月6日,苏某共计向赵某1还款29.8万元。吴某、赵某1认为该29.8万元属于偿还第一笔100万元借款的利息,而苏某夫妇认为是用于偿还第二笔借款。吴某、赵某1多次催促苏某夫妇继续还款或办理住房过户手续,但苏某夫妇未再还款,也未办理住房过户。

2016年4月1日,赵某1与被害人杜某2、郭某1等人将于某1上述住房的门锁更换并强行入住,苏某报警。赵某1出示房屋买卖合同,民警调解后离去。同月13日上午,吴某、赵某1与杜某2、郭某1、杜某7等人将住房内的物品搬出,苏某报警。民警处警时,吴某称系房屋买卖纠纷,民警告知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民警离开后,吴某责骂苏某,并将苏某头部按入座便器接近水面位置。当日下午,赵某1等人将上述住房内物品搬至源大公司门口。其间,苏某、于某1多次拨打市长热线求助。当晚,于某1通过他人调解,与吴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次日将住房过户给赵某1,此后再付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即全部结清。

4月14日,于某1、苏某未去办理住房过户手续。当日16时许,赵某1纠集郭某2、郭某1、苗某、张某3到源大公司讨债。为找到于某1、苏某,郭某1报警称源大公司私刻财务章。民警到达源大公司后,苏某与赵某1等人因还款纠纷发生争吵。民警告知双方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起诉后离开。李某3接赵某1电话后,伙同么某、张某2和被害人严某、程某到达源大公司。赵某1等人先后在办公楼前呼喊,在财务室内、餐厅外盯守,在办公楼门厅外烧烤、饮酒,催促苏某还款。其间,赵某1、苗某离开。20时许,杜某2、杜某7赶到源大公司,与李某3等人一起饮酒。20时48分,苏某按郭某1要求到办公楼一楼接待室,于欢及公司员工张某1、马某陪同。21时53分,杜某2等人进入接待室讨债,将苏某、于欢的手机收走放在办公桌上。杜某2用污秽言语辱骂苏某、于欢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某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某等人左右转动身体。在马某、李某3劝阻下,杜某2穿好裤子,又脱下于欢的鞋让苏某闻,被苏某打掉。杜某2还用手拍打于欢面颊,其他讨债人员实施了揪抓于欢头发或按压于欢肩部不准其起身等行为。22时07分,公司员工刘某打电话报警。22时17分,民警朱某带领辅警宋某、郭某3到达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情况,苏某和于欢指认杜某2殴打于欢,杜某2等人否认并称系讨债。22时22分,朱某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徐某打电话通报警情。于欢、苏某想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某2等人阻拦,并强迫于欢坐下,于欢拒绝。杜某2等人卡于欢颈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某2等人不要靠近。杜某2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某2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某胸部、严某腹部、郭某1背部各一刀。22时26分,辅警闻声返回接待室。经辅警连续责令,于欢交出尖刀。杜某2等四人受伤后,被杜某7等人驾车送至冠县人民医院救治。次日2时18分,杜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严某、郭某1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

宣判后,被告人于欢及部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鲁刑终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附带民事上诉,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撤销原判刑事部分,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编后

习近平总书记曾用“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生动对比,深刻阐释了司法案例的重要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就是要提升入库案例的检索精度、认可程度、参考力度和应用广度,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在小编看来,人民法院案例库通过类案检索,为有效解决上下级法院、不同地区法院间同案不同判而损害司法权威的问题提供了重要路径,是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重要保证,能够实现裁判统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规范审判管理,增强社会监督。同样重要的是,该库的开放,有助于民众增强法律意识、明悉行为边界、强化自我保护,人们可借助已生效的类似权威案例了解裁判规则、预测诉讼结果,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起诉、上诉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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