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昭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林麝案件,被告人张某和龙某某均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二年。本案中,二被告人还被判处连带赔偿公益赔偿金人民币13700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利用猎捕工具在山上猎捕并杀害野生动物林麝6只,提取制作3个麝香。张某以5500元的价格出售2个麝香给龙某某,龙某某销售麝香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林麝并出售制品麝香,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龙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林麝制品麝香,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供述自相矛盾。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造成生态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均应连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共同赔偿公益赔偿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1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35条 违反国家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地球生物圈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而生态系统平衡、生物多样性与人类生存、发展息息相关。通过本案,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树牢爱护野生动物之心,敬畏法律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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