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洪某、张某因盗取“他人”游戏账号点券构成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2年2月,被告人洪某从被害单位衢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同年4月20日,洪某通过私用上述公司内部远程操控软件,盗取该公司某知名游戏账户内506000点券。同年5月14日,被告人洪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盗取该公司某知名游戏账户内17500286点券。同年9月15日、16日,被告人洪某、张某分别被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张某因对原工作单位心存不满,为泄愤报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综合两被告人归案后的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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