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利润分配如何缴纳个税?
问题:私募基金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2021年6月收到被投资企业返款181万,将该笔款项性质按照收回的本金分配给各个自然人投资者。针对私募基金合伙企业的这种分配形式,企业需要要提供哪些证明或备查材料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返款超过本金的部分,自然人投资者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无需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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