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西安市政府发布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这次调整依据的是《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禁燃区是西安市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地热能、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按照生态环境部《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规范执行,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西安全市禁燃区面积合计4925.6681平方公里。其中,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全部划定为禁燃区,面积共计415.67平方公里。西咸新区直管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国际港、航天基地全部划定为禁燃区,面积共计1431.9166平方公里。阎良区、高陵区全部划定为禁燃区,面积共计529.53平方公里。临潼区、长安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部分区域划定为禁燃区,面积共计2548.5515平方公里。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禁燃区管理的责任主体,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严格落实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责任,对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各类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华商报记者 任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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