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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六百三十五条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第六百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六百三十六条 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三)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第六百三十七条 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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