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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简介
老王事业有成,身价不菲,有些飘飘然,导致私生活有点混乱,在有妻子和儿子的情况下,还找了个情人小李。小李的存在,王妻和王子本来并不知晓。老王去世一年多后,小李去找了王妻和王子,称自己和老王共同生下的儿子小王,有遗产继承权,要求重新分割老王的遗产。
王妻和王子对于突然冒出的这两个人并不以为然,自然也没理会小李的诉求,小李一纸诉状把王妻和王子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主持公道,为自己的儿子小王分割老王的遗产。
既然是分割老王留下的遗产,说明老王已经去世了。原来,老王是因交通事故去世的,走得很突然,没有留下遗嘱。王妻和王子按照法定继承,平分了老王的遗产。而王妻和王子不理会小李和那个小王的原因是,老王去世已经一年多了,这个跑来分遗产的小王才一个多月,王妻认为,已经火化的老王是不可能让小李怀孕的呀,单从时间上推算,这个小王也不可能是老王的儿子。
上了法庭之后,小李称,儿子小王,是老王生前同自己一起通过生殖辅助技术制作的胚胎,将其冷冻在了一私营诊所,自己是按照和老王的约定,依靠人工将胚胎植入体内后,生下了这个儿子,他是老王的亲儿子,理应同王妻、王子共同继承老王的保险金、房产、公司股权、存款等遗产。
问题来了,胚胎和胎儿是一回事吗?能享有同等的权利吗?民法典16条规定了胎儿利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医学上,胚胎和胎儿不是一回事,主要区别在于发育时间和发育阶段等方面。胚胎,是受精后的第3~8周的胎体。胎儿,是指妊娠8周以后的胎体,胎儿已初具人形。民法典规定了对胎儿的利益保护,却没有规定对胚胎的利益保护。可见,目前,法律并不保护胚胎在继承等方面的利益,至少还没有对胚胎继承权利的明确规定。
然而,本案例中,第三者小李将胚胎植入体内后,成功分娩出了一名男婴小王,这已经是个鲜活的人了,能不能继承老王的遗产呢?
民法典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可见,小王想继承老王的遗产,首先要证明自己是老王的亲生儿子,至少得有法院认可的亲子鉴定报告吧。
如果说,第三者小李能够提供老王把部分或者全部遗产留给这个曾经是胚胎的小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法院也会支持他们的诉求。
鉴于本案例的特殊情况,如果小李能够提供老王与医疗机构签订冷冻胚胎的相关协议书、老王与小李签订胚胎培植协议书、老王或者王妻同意胚胎培植等证明资料,法院也会酌情考虑小李的诉求。
然而,对于儿子小王的来历和继承权,小李只凭一张嘴来说,提供不了任何证明材料,这让法院怎么支持她的诉求呢。
毕竟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要自己提出证据证明。就是我们俗称的谁主张谁举证。
最终,法院判决:小李未经老王或者老王合法妻子、婚生儿子的同意,私自进行人工胚胎移植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也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想违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小李又提供不了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这个小王,他作为工具人来到这个世界上后,却发挥不了工具人的作用,得不到一分钱……可悲啊。
生殖辅助技术的目的是为了优生优育,提高生活质量,让家庭更幸福,社会更和谐。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大家不妨设想一下,如果被有心人在自己不同意的情况下获取了精子或卵子,通过生殖辅助技术制作成了胚胎,生下了儿女,来认亲。。。在科技如此发达的今天,这种事情是很容易实现的,大家害怕不害怕?
法律还有很多需要健全的地方,让我们共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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