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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2日,锡山法院发出首份《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将该证明作为不良债权核销的法律凭据,如金融机构顺利核销,则无需再进入执行程序。
2024年4月,锡山某银行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要求被告胡某偿还信用卡欠款3万余元。案件进入法院执前纠纷化解中心后,执源治理专员通过法院系统查询关联案件时发现,胡某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执行,已裁定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源治理专员与银行联系,银行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了解这一情况后,锡山法院向银行发出《预查废证明》,载明: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胡某已有他案债务涉诉,经执行,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备注本证明限金融机构使用。
长期以来,为满足贷后呆账核销需求,即使明知通过诉讼或执行也难以追偿债务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也需穷尽司法途径,通过诉讼、执行程序来获得终本裁定作为依法核销的凭证,既耗费金融机构大量财力、物力、人力,也挤占司法资源,造成法律程序空转。为金融机构节约获得核销凭证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助力金融机构及时处置不良债务,锡山法院针对小额金融贷款及信用卡案件试行《预查废证明》制度,通过该举措持续深化金融纠纷执源治理,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供稿人:李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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