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全省法院“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和构建“四化四解四到位”诉源治理新格局要求,在执行一起借贷纠纷案时,统筹考虑,能动履职,依法适用“宽限期”,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企业经营陷困境
巨额贷款难清偿
2021年8月,黑龙江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约定于2023年5月、7月分期偿还本金及利息。为保障债务履行,粮贸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分别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粮贸公司将一处厂房进行抵押登记,张某某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粮贸公司及张某某均未还款,银行将其诉至法院。
经了解,该企业为省内一家主营粮食深加工的民营企业,实缴资本3000万元,2009年成立至今经营稳定、效益可观。2022年以来受库存积压、应收账款增加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叠加影响,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暂时无法偿还贷款。
该粮贸公司厂区
“超前”考虑执行难
巧设审理“宽限期”
经庭前阅卷、证据交换后,承办法官认为,案件虽然标的额巨大,但证据链条完整、借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担保物权有效,庭审结束后即可作出裁判。
鉴于企业目前无清偿能力,考虑后续执行阶段的鉴定、拍卖变卖程序以及抵押物市场价值波动风险等因素,承办法官决定“延时”审理。在向双方充分释明上述因素可能引发的周期长、折价低、利息及费用增加、负担及风险增大等不利后果的基础上,经多轮协商、双方同意后,给予企业2个月的审理“宽限期”。
指导变卖抵押物
债务危机终化解
在“宽限期”期间,法官积极指导、督促企业自行变卖抵押物。2023年12月,该企业以高于双方预期的价格成功变卖抵押物,清偿了银行本息合计2055.72万元。对于清偿不足部分,承办法官开庭审理,庭审中银行将其主张变更为要求支付剩余利息,诉讼请求从2000万元降至不足25万元,法院依法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此案不但在法定审理期限6个月内审结,还为企业节省诉讼费用6万余元。
承办法官秉持善意文明的理念,在保障银行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考虑民营企业所面临的经营困境与法律风险,选择最优裁判思路,在审理阶段指导双方协商自行变卖抵押物,在法律框架内善意“延时”审理,“超前”考虑执行难题,加快缩短抵押物变现周期,一举实现银行资金快速回笼、企业债务危机有效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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