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题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解析]①甲、乙共同针对丙实施严重的伤害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打中丙,甲、乙对丙均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但甲的行为在客观上发生了偏差,打中了乙,致使乙重伤,甲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打击错误:如果甲对乙重伤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则按照法定符合说,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按照具体符合说,甲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但无论如何,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于乙的重伤结果,甲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A选项说法错误。②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行为实际指向的对象与行为人认识的对象不一致。本案中,甲意图伤害丙,其故意伤害行为也是指向丙,甲针对丙实施伤害行为不存在对象错误;甲虽然伤害了乙,但甲并没将乙当作丙而对其实施伤害行为,故甲对于乙,同样不存在对象错误。虽然按照相应学说,甲可能对乙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但甲的行为不属于对象错误。B选项说法错误。③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识的情形。甲、乙二人正在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甲却将乙打成重伤,即使甲没有防卫意识,但甲将乙打伤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乙对丙的伤害行为,起到了防卫效果,属于偶然防卫。甲意图重伤丙,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甲对丙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C选项说法正确。④乙有伤害丙的行为和故意,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成立针对丙的故意伤害未遂。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结论。需要讨论的是,甲、乙共同实施伤害行为,乙对甲伤害自己的行为能否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甲伤害乙属于偶然防卫。如果坚持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的观点,则甲伤害乙具有正当性,不属于违法行为,不成立犯罪,相应地,乙也不可能成立犯罪。如果认为偶然防卫不具有正当性,则甲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其存在方法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乙可能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按照法定符合说,有的主张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有的主张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但是,无论怎么认定甲的行为,乙都不可能因为共犯关系而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因为按照共犯从属性原则,共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对正犯侵犯的法益必须具有保护职责,否则共犯可能会因为违法阻却事由等而对正犯的法益侵害行为不负责任;换言之,乙是甲的伤害行为的被害人,同一犯罪行为的被害人不可能成为该犯罪的犯罪人,所以乙不可能成立甲针对乙的伤害行为的共犯,乙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D选项说法正确。答案:AB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