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我县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严厉打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牢固树立“种毒违法、种毒必铲、种毒必究”的法治观念,营造我县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确保我县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零种植、零产量”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婴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包庇、纵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违法犯罪人员的,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禁毒责任,严厉禁止在本区域内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对因工作开展不力而造成大面积种植罂粟、大麻毒品等原植物并未及时铲除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义务。对检举、揭发有功的人员,将予以严格保密,并根据《锡林郭勒盟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予以相应奖励。
五、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证人和禁种铲毒工作人员者,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110
多伦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24日
来 源 :禁毒大队
一 审 :孙 莹
二 审 :田 亮
三 审 : 李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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