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正义”是西方法律实践中的一个口头禅。在某些特别的情况下,法官就会运用“自然正义”超越法律的规定。自然正义的含义其实在于,不能违反显而易见的公平正义,即使法律的规定再清楚不过时也是如此。人们无法证明某类公平正义是绝对真理,然而通过实践理性可以发现这类公平正义是必须接受的,这就如同必须接受“人类无食品则肯定死亡”说法的正确性一样。西方人有时认为,法律的规定正是由于具有普遍性一般性,总不免会与特殊情况格格不入,而当特殊情况明显不公平时,就应恢复正义的“自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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