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高层次人才,就职于北京一家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小李在该公司工作10年,该公司为其解决北京户口。结果小李在该公司工作的第3年,公司就为其解决了北京户口。小李居然不顾合同约定,紧接着就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并在提交辞职报告一个月后就没再去公司上班。公司认为,小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小李赔偿30万元。
大家都知道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程序和方式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即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协商、调解程序,协商、调解不成的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调解程序,而是直接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只有先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公司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以该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仲裁机构为什么不受理呢?我们接着聊。
公司将小李诉至法院。
公司认为,公司和小李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本案中,小李与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公司为其解决北京户口的条件。这一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有效的。
小李在取得北京户口后迅速离职,未完成约定的10年服务期限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理论上,小李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公司因自己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两种法定情形:
一是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该服务期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
二是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条款时应支付违约金。
除以上两种情形可以约定违约金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任何其他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都为法律所禁止。
难道公司不能主张维权了吗?当然可以,因为咱民法典规定了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如果小李不诚实守信,自然是要付出代价的。法院最终判决: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小李赔偿公司在招录、培训等方面带来损失共计30万元。
本案例中,公司可主张的经济损失包括:一是为小李解决北京户口所花费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成本、行政成本等;二是因小李离职给公司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如招聘成本、培训成本、业务损失等。
用人单位要想留住员工,光靠劳动合同约定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在劳动报酬、提供的劳动条件、保障好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以及优秀的企业文化和人文关怀上多下些功夫,让劳动者甘心以企业为家,为企业长久服务。而诚实守信是任何人任何组织应该具有的基本素养,一个人或者是一个公司缺失了诚信,那就要付出代价。比如本案例的小李,巨额赔偿是他付出的代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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