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大家好:
今天来跟大家交流一下近因原则。
近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和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是指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和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
在实务中,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被保责任,保险人就付保险赔偿责任,如果这个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或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有多个,而且均为被保风险,则保险人负全部的保险责任,如果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那么,保险人如何承担责任?就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那么针对这个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损害,毕竟是保险事故造成的。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非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种情况,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害。如果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都为被保风险,则保险人承担全部的保险责任。如果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那么又分为两种情况,若前因是属于保险责任,后因不属于保险责任,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负全部保险责任。若前因是不属于保险责任,后因属于保险责任,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不负责任。
第四种情况,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害。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害。若该原因为被保风险,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是黄健。如果您认为我说的有哪些不恰当的地方,或者有任何的问题想与我交流,可以添加我的微信。我的微信号是:110561752.11056172。我一定会虚心和您学习,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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