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第一批至第九批共92篇音频版,碎片化学习,普及法律知识。主播:梵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今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但不得使用“指导性案例”或者“指导案例”的称谓,以避免与指导性案例相混淆。对于实施案例指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案例指导工作的建议,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梵一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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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认定了“拓恒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拓恒公司的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但对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灭失”和“不能清算”之间存在如何的因果关系,实际上法院并没有做出足够充分的论述。这几年实践中法院对于该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有了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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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对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划分进一步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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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释律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QS组在QS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QL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QS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QJ所欠税款以及QS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QL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QC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