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更新时间:2023-06-18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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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质权合同等这些合同本质上也是反映交易关系的,只不过由于其旨在设立变更移转物权且与物权变动的规则紧密联系在一起,故从立法技术角度考虑不在合同法而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但在合同的订立效力等方面仍要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民法教程:民法总论•物权法》 76 第二编 物权法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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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特别法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优先于民事普通法的效力,只有在民事特别法无具体规定时,在适用民事普通法,通常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二

《民法教程:民法总论•物权法》05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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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期仍要承担次要义务的其该义务并非是与对方的给付义务相对应,该行为仍为耽误行为,如在负担的赠与中,赠与人富有将赠于物交付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也富有按约定履行某项负担的义务

《民法教程:民法总论•物权法》 42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八章 法律行为 第二节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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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由在于一财产作为法律概念,具有缺陷财产概念,不能区分权力的内容与权力的课题,甚至有时候无法区分权力和义务,其并非比较准确的法律术语,而采取物权的概念有利于对所有权与他物权

《民法教程:民法总论•物权法》 75 第二编 物权法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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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债权化与债权的物权化随着交易的发展,法律为了保护某些债权人的利益,在特殊情况下使债权物权化,从而导致某些相对性的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物权属性,债权的物权化现象具体表现在一不动产

《民法教程:民法总论•物权法》 87 第二编 物权法 第三章 物权通论 第二节 物权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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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可认为已为现实交付虽为事实行为,但必须由让与人与受让人的意思而推动,因而受让人未经让与人的意思自行占有动产的,或者让与人自行移转动产的占有,而受让人未受领的,均不构成交付

《民法教程:民法总论•物权法》 113 第二编 物权法 第五章 物权的公示 第五节 交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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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划分,无体物将是一个内涵相当宽泛的弹性框架结构,其含义随着社会进步和交易发展而不断延展,包括有体物之外的具有经济功用的所有财产资源,并通过制定专门法对这些表现不一的无形财产予以调整

《民法教程:民法总论•物权法》 89 第二编 物权法 第三章 物权通论 第三节 物权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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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有偿行为,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某项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包括财产劳务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等法律行为有偿行为,大多数是双务行为,但在少数情况下有的耽误行为

《民法教程:民法总论•物权法》 42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八章 法律行为 第二节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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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学,说上只是交付,被称之为让与返还请求权或返还请求权代位在指示交付中第三人

《民法教程:民法总论•物权法》 114 第二编 物权法 第五章 物权的公示 第五节 交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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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富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的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债权返还请求权让与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占有媒介关系

《民法教程:民法总论•物权法》 114 第二编 物权法 第五章 物权的公示 第五节 交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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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财产的状态和运动方式的不同,把财产关系区分为财产支配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财产支配关系只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只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教程:民法总论•物权法》05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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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动产物权变动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或者他物权设立合同等法律行为,而至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后者是指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致动产物权设立病,更转让和消灭如先战

《民法教程:民法总论•物权法》 112 第二编 物权法 第五章 物权的公示 第四节 动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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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具体如下一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包人和受包人次承包人签订转报合同,自己继续保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将具承包地的全部或部分以一定条件转交数包人次承包人经营

《民法教程:民法总论•物权法》 137 第二编 物权法 第八章 用益物权 第二节 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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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浮动抵押权对其标的物不是从静态把握的,而是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财产在浮动抵押权实行前正常流动,由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向外流出的财产自动从抵押权的效率范围中解读,由外部流入企业

《民法教程:民法总论•物权法》 156 第二编 物权法 第九章 担保物权 第二节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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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概念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农户的名义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民法教程:民法总论•物权法》 136 第二编 物权法 第八章 用益物权 第二节 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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