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都知道,法律上有一个概念叫诉讼时效。也就是说,我们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否则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那么,股东因为出资不到位引发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13年10月,刘先生和几个朋友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刘先生认缴了400万元。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的各个股东应该在公司成立两年内缴足出资。到了2015年10月,公司的其他股东都缴足了出资,但是因为周转的问题,刘先生还有100万元没有缴付。当时公司的经营情况不错,刘先生提出会尽快将这100万元缴足,所以其他股东也没有提出异议。
时间来到了2019年,由于市场影响,公司的现金流出现了问题,公司的其他股东要求刘先生尽快缴纳出资,以解决公司的燃眉之急。但是刘先生一直没有缴纳,于是公司将刘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履行出资义务缴付100万元。刘先生提出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来看一下法律对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因为和今天的主题无关,我就不一一详细介绍了。
回到本案中,我们知道按时缴纳出资是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这一点没有什么异议,但是本案中刘先生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已经过去了4年。那么,他还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公司要求刘先生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还是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股东缴纳出资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是连贯统一的。也就是说,股东缴纳出资的义务是法定的,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影响。这一规定也契合公司法的价值取向,在加强尊重市场主体意志和市场自我管理能力的同时,也对公司股东迟迟不履行出资义务的现实情况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回到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刘先生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够得到支持,法院判决其履行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
当然实践中,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其他股东的行为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或者是公司的经营方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一致,这也可能对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产生各种的影响。如果您有这方面的疑惑也欢迎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为您提供更具有针对性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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