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狐律师。
前两天有网友揭发出来说人教版的小学数学教材的插图画的非常难看,每张图都很难看,而且还有的图有这方面那方面更不好的东西。这个事情揭发之后,引起了全网的轩然大波。因为大家对孩子的教育还是比较关心的。
事情揭发出来之后,人教社也迅速的发了一个声明。在这个声明里面,基本上就是说我社小学数学教材的插图在网上受到批评和质疑,引起社会各界对教材质量的担心,我们进行了认真的反思,深感自责和内疚,在此表示深深的歉意,然后就是什么成立工作专班等等等等。
整个声明大意就是,过去我们做错了,未来我们会怎么做,就这么一个东西。所以网友认为非常的轻描淡写,其中没有一个追责机制。
在这个声明之后,也有些大V在网上追问说,那你未来怎么追责呢?因为这里面已经涉及到了违法和犯罪。
确实,我个人认为这个事情已经到了违法犯罪的地步,也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实,该抓的抓,该诉的诉。如果说这个事情继续的往下追的话,那可能用到哪些法条,我稍微说一下。我个人认为应该可能会涉及到刑法的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个罪的内容是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同时,第364条规定的是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要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一旦,认定了第363条犯罪,而又因为是面对小学生的数学教材,同时也会启动第364条会从重处罚。
好,我们再说回刑法第363条,因为它还有一个第二款。这个第二款在刑法领域当中,叫做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因为我们国家的书号都在出版社,由出版社来出版书籍,所以出版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个前款就指着我刚才所说的363条所规定的最高判到无期的那种处罚。
刑法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这里有个小知识点,就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有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之别,有的罪是可以由一个单位来犯的。比如说行贿罪,比如说刚才我们所说的363条的第二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这些犯罪都可以由一个单位来完成,这个时候首先要对单位进行判处罚金,对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或者责任人员,再按照刑法的其他条来判刑,没法给个公司判刑,但是可以给直接责任人员来判刑。
所以整个这个毒教材事件还需要进一步的查清楚,像我刚才说的,查清楚之后,该抓的抓,该判的判,重新出版,合适的教材。给孩子一个健康的学习环境,好吧,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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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插图真的很难看
小陈小陈心想事成7
个人认为363是不太符合的,364或许更适合,他主观上不应该是具有谋利目的,而是荼毒青少年啊
陳小问
教育是国之根本 不容姑息
Sherry啊哦豁
感觉很离谱,从上至下没有人审核吗
忌冷
这个已经涉及国安问题了。不是简单的传播淫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