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溪说法 第242期

2023-12-20 17:00:5906:52 23
所属专辑:梅溪说法2.0
声音简介

       点滴记录法治进程,共同走进法庭内外,闽清法院与您相约《梅溪说法》为您讲述法在身边的故事。

       一、在今天的节目当中我们首先来了解一组《一周法治资讯》

       12月11日,闽清法院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暨主题教育第三专题研讨会。党组书记、院长张行亮主持会议。院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以上干部参加。

       12月12日,福州中院党组书记陈茂和,党组成员、副院长朱玲到闽清县走访调研。陈茂和书记一行走访闽清县领导,就优化营商环境、基层社会治理、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开展座谈交流。

       12月14日,福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玲一行到闽清征求市人大代表(闽清团)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闽清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刘久兴,闽清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行亮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会议。

       12月13日凌晨,闽清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及小标的案件专项集中执行行动,拘传被执行人15人,司法拘留3人,达成执行和解12件,执行到位金额20万余元,下大力气将“纸上权益”变为群众手中的真金白银。

       12月15日,闽清法院邀请闽清县实验小学百余名师生走进法院参加法院开放日活动,通过庭审观摩、参观法院等方式零距离开展普法教育,树立青少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的法治意识。

       二、听普法故事、品百味人生,接下来《以案说法》带您走进真实案例:

                                                                    申请产后修复课程退款,法院支持!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女性健康意识的提升,不少人对产后护理需求逐渐增加,“月子中心”“产后护理”等服务行业纷纷上马,但由于相关行业准入门槛较低,有的机构服务不到位,导致消费者购买课程后体验感、效果等较差而产生纠纷。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一起退还产后修复课程的服务合同纠纷。

       据了解,2023年11月,姚女士将某健康管理公司诉至闽清法院,姚女士诉称其5月份向该公司购买产后修复养生保健课,共交纳服务费9309元,该公司允诺一周至少提供三次产后修复的相关服务项目,但健康管理公司未提供相应的服务,经双方协商,健康管理公司同意退还未上的课程服务费8643元。经姚女士催讨,该公司一直推脱未归还相应的款项。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姚女士向健康管理公司支付费用,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健康管理公司因服务不到位同意退还部分款项,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故法院认定双方的服务合同已解除,健康管理公司应当退还课程费用8643元。

       法官说法:在面对商家宣传推销课程时,要多家对比参考,理性看待健康管理课程。在消费前应认真阅读服务项目,切勿盲目冲动消费,在签订合同中约定好课程内容以及服务项目,在服务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便于维权。

       三、天下事、身边事、法律问题无小事,下面是《庞法官信箱》时间,让我们有请闽清法院的庞法官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捡到东西可以归自己所有吗?

       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闽清法院的庞法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偶尔会捡拾到他人不慎丢失的物品,面对他人的遗失物,正确做法应该如何呢?今天,庞法官与大家讲讲拾得遗失物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上的“遗失物”,指的是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非基于其意愿导致遗落他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部门。

       若拾得人拒不归还,拾得人又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拾得遗失物后,法律赋予拾得人保管、及时通知、返还或送交的义务。拾得人拒不交还遗失物是一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失主所有权的侵害,应向失主返还原物或者等价赔偿。

       拾得人可以索要感谢费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因此,除失主事先承诺悬赏并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外,拾得人索要“感谢费”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可以主张为保管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该费用以“必要”为限,否则,失主可以拒绝支付。

       好的,今天的庞法官信箱就到这里,感谢各位听众收听。如果听众朋友有法律方面的疑问,欢迎来电来函询问,我们的邮箱是mxshuofa@163.com,咨询电话:0591-2233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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