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女儿再婚,拟将87岁母亲赶出门让国家管

2024-05-17 23:09:2204:33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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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87岁的陈婆婆有一儿一女。儿子是陈叔叔,陈叔叔一家三口住在一间20平方米的房子里,房子的产权是陈婆婆和儿子两人。女儿是朱阿姨,本案例的原告。朱阿姨、外孙女、朱阿姨的再婚丈夫还有陈婆婆共同住在一套115平方米的房子里,房子的产权是朱阿姨自己的。
在大上海,一家四口住115平方米的房子,居住条件其实算挺好的。可是朱阿姨却突然上法院起诉了,诉求是让自己的老母亲陈婆婆从自己家搬出去。
朱阿姨称:房子是自己全款买的,自己有权处置。自己工资太低,只有2000块,想把这个115平方米的房子卖掉,换个小的,以改善生活条件。
陈婆婆称自己每月可以补贴给女儿1500元。外孙女也称自己一个月可以补贴妈妈3000元。
陈婆婆还称,虽然房子是女儿自己于2000年前后全款买的,但是自己当初可是补贴了25万元的,自己是有居住权的。而且自己不但辛苦养大了女儿兄妹二人,还辛苦养大了陈阿姨的女儿--暨上面提到的外孙女,自己从外孙女7个月的时候就一直带着,而且这房子的装修也是自己和老伴全权负责的,钱也是自己出的,自己住了20多年了,搬出去实在没地方住。
陈阿姨称:让母亲搬哥哥家去,实在没地方住,让国家管。
大家听听这叫什么事啊,合着老母亲帮着带孩子的时候可以住这里,现在孩子长大了,老母亲老了,没啥大的用处了,这就容不下了?碍眼了?
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道德责任。陈阿姨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家庭伦理和道德责任,她心里只有自己,没有尽到赡养母亲的义务不说,还因个人私欲而将母亲置于困境之中,这种行为是对家庭伦理的严重背离。从法律角度来看,陈阿姨的行为也涉嫌违法。《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民法典》除了规定了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外,还规定了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善良习俗是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被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你养我小,我养你老。这个就是公序良俗。
陈婆婆年纪大了,可能是唠叨一些,可能是对自己女儿这个再婚丈夫要求高一些,家庭可能会有一些磕磕绊绊,可这些磕绊也正是人间烟火气啊,正是老人对子女关心的一种表现啊。朱阿姨还是应该多和母亲陈婆婆、再婚丈夫多沟通,多给二人调解,努力让家庭更和谐。如果确实住不到一起,无论如何安排,也要得到老人家的同意才好啊。家有一老,如有一宝,我们每个人都有老的那一天,要珍惜和善待身边老人,即是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也是善待我们自己的将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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