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禮》
秋官司寇第五
(六)
司隸:掌五隸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帥其民而搏盜賊,役國中之辱事,為百官積任器,凡囚執人之事。邦有祭祀、賓客、喪紀之事,則役其煩辱之事,掌帥四翟之隸,使之皆服其邦之服,執其邦之兵,守王宮與野舍之厲禁。
罪隸:掌役百官府與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凡封國若家,牛助,為牽彷,其守王宮與其厲禁者,如蠻隸之事。
蠻隸:掌役較人養馬。其在王宮者,執其國之兵以守王宮。在野外,則守厲禁。
閩隸:掌役畜養鳥而阜蕃教擾之,掌子則取隸焉。
夷隸:掌役牧人養牛馬,與鳥言。其守王宮者,與其守厲禁者,如蠻隸之事。
貉隸:掌役服不氏而養獸而教擾之,掌與獸言。其守王宮者,與其守厲禁者,如蠻隸之事。
布憲:掌憲邦之刑禁。正月之吉,執旌節以宣佈于四方。而憲邦之刑禁,以詰四方邦國,及其都鄙,達于四海。凡邦之大事合眾庶,則以刑禁號令。
禁殺戮:掌司斬殺戮者。凡傷人見血而不以告者、攘獄者、遏訟者,以告而誅之。
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亂暴力正者、撟誣犯禁者、作言語而不信者,以告而誅之。凡國聚眾庶,則戮其犯禁者以徇。凡奚隸聚而出入者,則司牧之,戮其犯禁者。
野廬氏:掌達國道路,至於四畿。比國郊及野之道路、宿息、井、樹。若有賓客,則令守塗地之人聚柝之,有相翔者則誅之。凡道路之舟、車轚互者,敘而行之。凡有節者及有爵者至,則為之辟。禁野之橫行徑喻者。凡國之大事,比修除道路者。掌凡道禁,邦之大師,則令埽道路。且以幾禁行作不時者、不物者。
蠟氏:掌除骴。凡國之大祭祀,令州裏除不蠲,禁刑者、任人及凶服者,以及郊野。大師、大賓客亦如之。若有死於道路者,則令埋而置楬焉,書其日月焉,縣其衣服、任器於有地之官,以待其人。掌凡國之骴禁。
雍氏:掌溝瀆、澮、池之禁。凡害於國稼者,春令為阱擭溝瀆之利於民者;秋令塞阱杜擭。禁山之為苑,澤之沈者。
萍氏:掌國之水禁。幾酒,謹酒,禁川遊者。
司寤氏:掌夜時。以星分夜,以詔夜士夜禁,禦晨行者,禁宵行者、夜遊者。
司烜氏:掌以夫遂取明火於日,以鑒取明水於月,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燭,共明水。凡邦之大事,共墳燭、庭燎。中春,以木鐸修火禁于國中。軍旅,修火禁。邦若屋誅,則為明焉。
條狼氏:掌執鞭以趨辟。王出入,則八人夾道,公則六人,侯伯則四人,子男則二人。凡誓,執鞭以趨於前,且命之。誓僕、右曰殺,誓馭曰車轘,誓大夫曰敢不關,鞭五百。誓師曰三百,誓邦之大史曰殺,誓小史曰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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