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禮》
秋官司寇第五
(二)
穴氏,下士一人、徒四人。
翨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柞氏,下士八人、徒二十人。
薙氏,下士二人,徒二十人。
硩蔟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翦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赤犮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蟈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壺涿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庭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銜枚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伊耆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大行人,中大夫二人。
小行人,下大夫四人。
司儀,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
行夫,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環人,中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象胥,每翟上士一人、中士二人、下士八人、徒二十人。
掌客,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掌訝,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掌交,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人。
掌察,四方中士八人、史四人、徒十有六人。
掌貨賄,下士十有六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人。
朝大夫,每國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八人、徒二十人。
都則,中士一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四人、徒八十人。
都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家士亦如之。
大司寇之職: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典。以五刑糾萬民:一曰野刑,上功糾力;二曰軍刑,上命糾守;三曰鄉刑,上德糾孝;四曰官刑,上能糾職;五曰國刑;上願糾暴。
以圓土聚教罷民,凡害人者,寘之圓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其能改者,反於中國,不齒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圓土者,殺。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聽之。
以嘉石平罷民,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裏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裏任之,則宥而舍之。以肺石達窮民,凡遠近煢獨、老幼之欲有複於上,而其長弗達者,立于肺石,三日,士聽其辭,以告於上,而罪其長。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國、都鄙,乃縣刑象之法于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凡邦之大盟約,蒞其盟書,而登之於天府,大史、內史、司會、及六官,皆受其貳而藏之。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獄訟,以邦法斷之。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
大祭祀,奉犬牲;若禋祀五帝,則戒之日,蒞誓百官,戒於百族。及納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奉其明水火。凡朝覲會同,前王,大喪亦如之。大軍旅,蒞戮於社。凡邦之大事,使其屬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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