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物买卖的一些问题

2024-05-01 11:33

最近看过一个叫“鉴宝”的节目,就是谁家有收藏的宝贝可以到节目中找专家鉴别真伪和价值,其中有一个人拿了一个古代的“铳”就是火炮一类的东西,他说这是从一个放羊的人手里买来的,说是这个“铳”是在放羊时被羊从土里无意蹬出来的,我就不明白了,不是说一切出土文物都要上缴国家吗,怎么这个人能从放羊的人手里买过来还能参加这个鉴宝节目,我很纳闷,请明白人说一下,这个参加鉴宝节目的人是否违法(如果是违法的怎么还能明目张胆的参加中央台的鉴宝节目呢?如果不违法,那“一切出土文物需上缴国家”又作何解释呢?)还有那个放羊的人是不是也违法呢?它把无意中获得的文物卖给了这个参加节目的人,这算不算倒卖文物?那他的罪不是很重?对于这几点我很糊涂,希望明白人给细致的解释一下
2024-05-01 1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外罚:

(一)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不构成本罪,还必须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那些确实既无牟利目的,也无行使目的,而纯粹因为个人兴趣的,不以犯罪论处。此外,对于不知是禁止买卖的文物而买卖的,也不以犯罪论处。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先放羊的人从他的本意上看是不是故意知道文物还要卖,还是不知道是文物,才能定罪(最低的处罚应该是没收所得并警告或处罚、拘役)。

购买人的本意是买回来是要保护文物还是牟取暴利,如果参加完鉴宝节目以后,人家要是捐给国家了呢??那就没罪,而且还有奖励。

鉴宝节目只是一个电视节目,并没有收购或者介绍给其它人买,也没有法律规定不能鉴定出土文物啊。再说了鉴定也没有权利说这个是出土文物我给你没收了。自己的一点观点,说的不对还请谅解。



私买现象肯定是存在,在拍卖行或文物店里卖得审批的,根本不让卖,但是只能在国内流通,出国肯定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