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考试案例分析!急急!

2024-02-15 03:42

农村青年王某经人介绍与本村女青年李某谈恋爱。为了正式确立恋爱关系,王某给李某家送去价值3000余元的彩礼以示重视,后李某发现王某有赌博的恶习,遂终止同王某谈恋爱,王某提出要归还彩礼,后王某见李家迟迟不归还,就手拿菜刀到李家,不顾李家人反对,强走李家财物2500余元,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1个回答
  (一)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王某父子当场采用暴力的手段将李某家2500余元的财物占为己有,且抢得的财物不是彩礼本身。所以,王某父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父子的行为不能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属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题。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王某父子的行为不能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属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其理由是:

  抢劫罪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它对人身强制的方法,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构成该罪的要件为: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直接故意。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采用暴力、胁迫或其它对人身强制的方法,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三是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四是行为人具有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这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而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直接故意是构成抢劫罪的必备要件。即使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抢劫行为,但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缺乏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直接故意,其行为也不能构成抢劫罪,不能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从王某父子实施抢回彩礼的主观方面来看,他们只是认为李某不愿谈恋爱,就应该将彩礼归还。由于李家没有及时归还彩礼,王某父子就想通过自己的力量将彩礼抢回。在这一主观动机的驱使下,由于李某家已将彩礼用了,原彩礼已经不存在了,于是就错误地实施了抢得李家其它财物以代替自己送给对方的彩礼的行为。由此可见,王某父子是想抢回自己失去的财物,而不是想将他人的财物通过暴力、胁迫手段占为己有,王某父子在主观上没有抢劫李家财物、占为己有的直接主观故意。

  王某父子将订婚彩礼抢回的行为属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属民事、婚姻纠纷解决的范畴,应该按民事、婚姻纠纷解决的方法进行解决,而不能对行为人按刑事犯罪予以追究。

  综上所述,王某父子的行为由于缺乏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故不能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属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

  来自中国网络法律站点。
  (二)此行为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理由是
  正确认识赠与、彩礼和借婚姻索取财物:赠与是财物所有人自愿将自己的财物无偿送与他人的行为。具有自愿性、无偿性,除法律特别规定处,具有不可返还性。彩礼,则主要是根据我国民俗,由订婚的男方为了报答女方父母的养育之恩而送给女方的订婚礼物。具有习惯性、不完全自愿性、代价性、返还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女方以订婚为由,向男方索取的大量的财物。具有违法性、男方不自愿性、可返还性。

  本案中,男方给女方的财物性质成为正确认定本案性质的关键。从本案来看,男方为了为了正式确立恋爱关系,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且确立了此关系。后来双方在谈恋爱过程中,李某发现王某有赌博的恶习,不愿和王某继续谈下去才发生纠纷。可见,男方自愿向女方送去财物,其是自愿的、无偿的。所附条件已成就,其财物的所有权依法转移给女方,即女方取得了财物所有权。故本案男方所给财物属于赠与,不具有依法返还性。女方已取得财物合法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本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的人身。本案中,女方已取得了财物合法的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男方去抢此物侵犯财产所有权。此物用了,抢其他财物更是侵犯财产所有权。本案中,男方的行为侵犯了女方财物所有权。(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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