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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我们再来看司法保护。先来看53条,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对于不善待孩子,并且屡教不改的家长就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是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还应当继续负担抚养费用,无权监护,但要继续称但抚养费。
接着来看第54条,关于违法犯罪,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就是说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即使他在监狱里面,也要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提到的未成年一般指的是未满14周岁的。
接着来看第57条,关于违法犯罪者。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如果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了,应当把他放进少管所里,而不是关押在成人监狱,实行分别关押。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如果还处于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不能停。解除羁押服刑期满了的未成年人,如果复学、升学、就业的话,不应该歧视。
总结一下,以上即将就是第五章的全部内容,讲到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四大金刚,分别是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下节课来讲未保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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