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二

2022-09-18 15:25:5410:38 92
声音简介

5 系统组件

5.1 储存装置




5.1.1储存装置宜由干粉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驱动气体储瓶、瓶头阀、集流管、减压阀、压力报警及控制装置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粉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 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 MPa或2.5MPa压力级;其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大于0.85;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s。

3 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及额定排放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16668执行。

4 干粉储存容器应满足驱动气体系数、干粉储存量、输出容器阀出口干粉输送速率和压力的要求。

5.1.2 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二氧化碳含水率不应大于0.015% (m/m),其他气体含水率不得大于0.006%(m/m);驱动压力不得大于干粉储存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

5.1.3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宜避免阳光直射。其环境温度应为—20~50℃。

5.1.4 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装置间内。专用储存装置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

2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宜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并应设应急照明。

5.1.5 当采取防湿、防冻、防火等措施后,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


5.2 选择阀和喷头




5.2.1 在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一个选择阀。选择阀的位置宜靠近干粉储存容器,并便于手动操作,方便检查和维护。选择阀上应设有标明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

5.2.2  选择阀应采用快开型阀门,其公称直径应与连接管道的公称直径相等。

5.2.3  选择阀可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动驱动方式,并应有机械应急操作方式。阀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干粉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

5.2.4  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输出容器阀动作之前打开。

5.2.5  喷头应有防止灰尘或异物堵塞喷孔的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在灭火剂喷放时应能被自动吹掉或打开。

5.2.6  喷头的单孔直径不得小于6mm。


5.3 管道及附件




5.3.1 管道及附件应能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工作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规定;管道规格宜按附录A表A-1取值。管道及附件应进行内外表面防腐处理,并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防腐方式。


2 对防腐层有腐蚀的环境,管道及附件可采用不锈钢、铜管或其他耐腐蚀的不燃材料。


3 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宜采用铜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拉制铜管))GB 1527的规定。

4 管网应留有吹扫口。

5 管道变径时应使用异径管。

6 干管转弯处不应紧接支管;管道转弯处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7 管道分支不应使用四通管件。


8 管道转弯时宜选用弯管。

9 管道附件应通过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检验认可。

5.3.2 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沟槽(卡箍)连接、法兰连接或焊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公称直径大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沟槽(卡箍)或法兰连接。

5.3.3 管网中阀门之间的封闭管段应设置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取工作压力的(115±5)% 。

5.3.4 在通向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置压力信号器或流量信号器。

5.3.5 管道应设置固定支、吊架,其间距可按附录A表A-3取值。可能产生爆炸的场所,管网宜吊挂安装并采取防晃措施。


6 控制与操作



6.0.1 干粉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当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用于经常有人的保护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启动方式。

6.0.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收到两个独立火灾探测信号后才能启动,并应延迟喷放,延迟时间不应大于30s,且不得小于干粉储存容器的增压时间。

6.0.3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装置应设置在防护区外邻近出口或疏散通道便于操作的地方;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的安全位置。手动启动装置的安装高度宜使其中心位置距地面1.5m。所有手动启动装置都应明显地标示出其对应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名称。

6.0.4  在紧靠手动启动装置的部位应设置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其安装高度应与手动启动装置相同。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应确保灭火系统能在启动后和喷放灭火剂前的延迟阶段中止。在使用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后,应保证手动启动装置可以再次启动。

6.0.5  干粉灭火系统的电源与自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与控制所需要的气体压力和用气量。

6.0.6  预制灭火装置可不设机械应急操作启动方式。


7 安全要求



7.0.1  防护区内及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警报器,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干粉灭火剂喷放指示门灯及干粉灭火系统永久性标志牌。

7.0.2  防护区的走道和出口,必须保证人员能在30s内安全疏散。

7.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在防护区内打开。


7.0.4  防护区入口处应装设自动、手动转换开关。转换开关安装高度宜使中心位置距地面1.5m。

7.0.5  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通向室外。

7.0.6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

7.0.7  当系统管道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时,管网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附录A 管道规格及支、吊架间距





附录B 管网分支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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