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2022-09-12 01:12:5922:27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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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合理设计细水雾灭火系统,保证其施工质量,规范其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中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和带电设备的火灾。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可燃固体的深位火灾;
2 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火灾;
3 可燃气体火灾。

1.0.4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细水雾 water mist水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下方1.0m处的平面上形成的直径Dv0.50小于200µm,Dv0.99小于400µm的水雾滴。


2.1.2 细水雾灭火系统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由供水装置、过滤装置、控制阀、细水雾喷头等组件和供水管道组成,能自动和人工启动并喷放细水雾进行灭火或控火的固定灭火系统。简称系统。

2.1.3 防护区 enclosure能满足系统应用条件的有限空间。

2.1.4 泵组系统 pump supplied system采用泵组对系统进行加压供水的系统。

2.1.5 瓶组系统 self-contained system采用储水容器储水、储气容器进行加压供水的系统。

2.1.6 开式系统 open-type system采用开式细水雾喷头的系统,包括全淹没应用方式和局部应用方式的系统。

2.1.7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ystem采用闭式细水雾喷头的系统。

2.1.8 全淹没应用方式 total flooding application向整个防护区内喷放细水雾,保护其内部所有保护对象的系统应用方式。

2.1.9 局部应用方式 local application向保护对象直接喷放细水雾,保护空间内某具体保护对象的系统应用方式。

2.1.10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系统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灭火指令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喷头喷出细水雾的时间。


2.2 符号

2.2.1 流量、流速
    q——喷头的设计流量;
    qi——计算喷头的设计流量;
    Qs——系统的设计流量;
    Q——管道的流量;
    Re——雷诺数;
    f——摩阻系数;
    K——喷头的流量系数;
    ρ——流体密度;
    μ——动力黏度;
    △——管道相对粗糙度;
    ε——管道粗糙度;
    C——海澄-威廉系数。

2.2.2 压力
    P——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
    Pe——最不利点处喷头与储水箱或储水容器最低水位的高程差;
    Pf——管道的水头损失;
    Ps——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
    Pt——系统的设计供水压力。

2.2.3 几何特征等
    d——管道内径;
    L——管道计算长度;
    n——计算喷头数;
    t——系统的设计喷雾时间;
    V——储水箱或储水容器的设计所需有效容积。

3 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 系统设计采用的产品及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T 26785等的有关规定。

3.1.2 系统的选型与设计,应综合分析保护对象的火灾危险性及其火灾特性、设计防火目标、保护对象的特征和环境条件以及喷头的喷雾特性等因素确定。

3.1.3 系统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压站,配电室、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文物库,以及密集柜存储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宜选择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


2 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润滑油站和燃油锅炉房、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宜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

3 采用非密集柜储存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可选择闭式系统。

3.1.4 系统宜选用泵组系统,闭式系统不应采用瓶组系统。

3.1.5 开式系统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时,防护区内影响灭火有效性的开口宜在系统动作时联动关闭。当防护区内的开口不能在系统启动时自动关闭时,宜在该开口部位的上方增设喷头。

3.1.6 开式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保护对象周围的气流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3.2喷头选择与布置



3.2.1 喷头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环境条件易使喷头喷孔堵塞的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措施且不影响细水雾喷放效果的喷头;


2 对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地板夹层,宜选择适用于低矮空间的喷头;

3 对于闭式系统,应选择响应时间指数(RTI)不大于50(m·s)0.5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且同一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3.2.2 闭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大于喷头最大布置间距的1/2;

2 喷头与其他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3 喷头的感温组件与顶棚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75mm,并不宜大于150mm。当场所内设置吊顶时,喷头可贴临吊顶布置。

3.2.3 开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大于喷头最大布置间距的1/2;

2 喷头与其他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3 对于电缆隧道或夹层,喷头宜布置在电缆隧道或夹层的上部,并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整个电缆或电缆桥架。

3.2.4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完全包络或覆盖保护对象或部位,喷头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宜小于0.5m。用于保护室内油浸变压器时,喷头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变压器高度超过4m时,喷头宜分层布置;

2 当冷却器距变压器本体超过0.7m时,应在其间隙内增设喷头;
3 喷头不应直接对准高压进线套管;
4 当变压器下方设置集油坑时,喷头布置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集油坑。

3.2.5  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3.2.5的规定。

3.2.6 系统应按喷头的型号规格储存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小于相同型号规格喷头实际设计使用总数的1%,且分别不应少于5只。

 

3.3 系统组件和管道及其布置



3.3.1 系统的主要组件宜设置在能避免机械碰撞等损伤的位置,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止机械碰撞等损伤的措施。

系统组件应具有耐腐蚀性能,当系统组件处于重度腐蚀环境中时,应采取防腐蚀的保护措施。

3.3.2 开式系统应按防护区设置分区控制阀。每个分区控制阀上或阀后邻近位置,宜设置泄放试验阀。

3.3.3 闭式系统应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设置分区控制阀。分区控制阀应为带开关锁定或开关指示的阀组。

3.3.4 分区控制阀宜靠近防护区设置,并应设置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检查和维护的位置。

分区控制阀上宜设置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当分区控制阀上无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装置时,应在分区控制阀后的配水干管上设置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装置。

3.3.5 闭式系统的最高点处宜设置手动排气阀,每个分区控制阀后的管网应设置试水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水阀前应设置压力表;
2 试水阀出口的流量系数应与一只喷头的流量系数等效;
3 试水阀的接口大小应与管网末端的管道一致,测试水的排放不应对人员和设备等造成危害。

3.3.6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管网宜均衡布置。

3.3.7 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处应设置泄水阀。

3.3.8 对于油浸变压器,系统管道不宜横跨变压器的顶部,且不应影响设备的正常操作。

3.3.9 系统管道应采用防晃金属支、吊架固定在建筑构件上。支、吊架应能承受管道充满水时的重量及冲击,其间距不应大于表3.3.9的规定。

支、吊架应进行防腐蚀处理,并应采取防止与管道发生电化学腐蚀的措施。 

表3.3.9 系统管道支、吊架的间距

3.3.10 系统管道应采用冷拨法制造的奥氏体不锈钢钢管,或其他耐腐蚀和耐压性能相当的金属管道。管道的材质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和《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 12771的有关规定。

系统最大工作压力不小于3.50MPa时,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和耐热钢牌号及化学成分》GB/T 20878中规定牌号为022Cr17Ni12Mo2的奥氏体不锈钢无缝钢管,或其他耐腐蚀和耐压性能不低于牌号为022Cr17Ni12Mo2的金属管道。

3.3.11 系统管道连接件的材质应与管道相同。系统管道宜采用专用接头或法兰连接,也可采用氩弧焊焊接。

3.3.12 系统组件、管道和管道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的最大设计工作压力。对于泵组系统,水泵吸水口至储水箱之间的管道、管道附件、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1.0 MPa。

3.3.13 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中的系统,其管网和组件应采取静电导除措施。

3.4设计参数与水力计算



I 设计参数

3.4.1 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0MPa。

3.4.2 闭式系统的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宜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


当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时,闭式系统也可根据喷头的安装高度按表3.4.2的规定确定系统的最小喷雾强度和喷头的布置间距;当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小于10MPa时,应经试验确定。

表3.4.2 闭式系统的啧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

3.4.3 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m2。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


3.4.4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安装高度和工作压力,宜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也可根据喷头的安装高度按表3.4.4确定系统的最小喷雾强度和喷头的布置间距。

表3.4.4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开式系统的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安装高度和工作压力

3.4.5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防护区数量不应大于3个。单个防护区的容积,对于泵组系统不宜超过3000m3,对于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 m3。当超过单个防护区最大容积时,宜将该防护区分成多个分区进行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区的容积,对于泵组系统不宜超过3000 m3,对于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 m3;
2 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可根据其中容积最大分区的参数确定;
3 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应分别按各自分区的参数确定;
4 当设计参数与本规范表3.4.4不相符合时,应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

3.4.6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当保护具有可燃液体火灾危险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应根据产品认证检验时,国家授权的认证检验机构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T 26785认证检验时获得的试验数据确定,且不应超出试验限定的条件。

3.4.7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保护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对于外形规则的保护对象,应为该保护对象的外表面面积;
2 对于外形不规则的保护对象,应为包容该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
3 对于可能发生可燃液体流淌火或喷射火的保护对象,除应符合本条第1或2款的要求外,还应包括可燃液体流淌火或喷射火可能影响到的区域的水平投影面积。

3.4.8 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当采用瓶组系统且在同一防护区内使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应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3.4.9 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保护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配电室等电子、电气设备间,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文物库,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等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30min;
2 用于保护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压站、润滑油站、燃油锅炉房等含有可燃液体的机械设备间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20min;
3 用于扑救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的火灾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15s,设计冷却时间不应小于15min;
4 对于瓶组系统,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可按其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灭火时间的2倍确定,且不宜小于10min。

3.4.10 为确定系统设计参数的实体火灾模拟试验应由国家授权的机构实施,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在工程应用中采用实体模拟实验结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设计喷雾强度不应小于试验所用喷雾强度;
2 喷头最低工作压力不应小于试验测得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
3 喷头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分别不应大于试验时的喷头间距和安装高度;
4 喷头的安装角度应与试验安装角度一致。

II 水力计算
3.4.11 系统管道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Pf——管道的水头损失,包括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MPa);
    Q——管道的流量(L/min);
    L——管道计算长度,包括管段的长度和该管段内管接件、阀门等的当量长度(m);
    d——管道内径(mm);
    f——摩阻系数,根据Re和△值按图3.4.11确定;
    ρ——流体密度(kg/m3),根据表3.4.11确定;
    Re——雷诺数;
    μ——动力黏度(cp),根据表3.4. 11确定;
    △——管道相对粗糙度;
    ε——管道粗糙度(mm),对于不锈钢管,取0.045mm。

表3.4.11 水的密度及其动力黏度系数

3.4.12 当系统的管径大于或等于20mm且流速小于7.6m/s时,其管道的水头损失也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C——海澄-威廉系数;对于钢管和不锈钢管,取130。

3.4.13 管件和阀门的局部水头损失宜根据其当量长度计算。

3.4.14 系统管道内的水流速度不宜大于10m/s,不应超过20m/s。

3.4.15 系统的设计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Pt——系统的设计供水压力(MPa);
      Pe——最不利点处喷头与储水箱或储水容器最低水位的高程差(MPa);
      Ps——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3.4.16 喷头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喷头的设计流量(L/min);
      K——喷头的流量系数[L/min/(MPa)1/2];
      P——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3.4.17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s——系统的设计流量(L/min);
      n——计算喷头数;
      qi——计算喷头的设计流量(L/min)。

3.4.18 闭式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为水力计算最不利的计算面积内所有喷头的流量之和。

一套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保护多个防护区的开式系统,其设计流量应为其中最大一个防护区内喷头的流量之和。当防护区间无耐火构件分隔且相邻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为计算防护区与相邻防护区内的喷头同时开放时的流量之和,并应取其中最大值。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设计流量应为其保护面积内所有喷头的流量之和。

3.4.19 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应确保任意计算面积内任意4只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均喷雾强度不低于本规范表3.4.2和表3.4.4的规定值或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的喷雾强度。

3.4.20 系统储水箱或储水容器的设计所需有效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 ——储水箱或储水容器的设计所需有效容积(L);
      t ——系统的设计喷雾时间(min)。

3.4.21 泵组系统储水箱的补水流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流量。

 

用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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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没有找到相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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