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简介
增值税视同销售规范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改增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与增值税视同销售原理比较
营改增销售服务与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纳税对象不一致,但原理具有相通性,存在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
(一)相同点
均作为视同销售(或原理一致):
1、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含公益事业);增值税条例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投东或投资者、以及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营改增将不动产作为投资本身即作为应税行为(有经济利益的流入),增值税作为视同销售。
(二)区别点
1、营改增无偿赠送当中不含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
2、营改增用于非应税项目,既没有纳入到视同销售范围,也没有要求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增值税条例中包括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营改增后,销售货物或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是否仍然存在,连财未作研究,但应该很少。
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营改增将公司为所在单位聘用的员工提供的服务作为非营改增应税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包括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音频列表
- 2018-09
- 2018-09
- 2018-09
- 2018-09
- 2018-09
- 2018-09
- 2018-09
- 2018-09
- 2018-09
- 2018-08
查看更多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