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人会因为各种原因找代孕,代孕也经常产生纠纷,那么代孕的概念到底是什么?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又如何呢?今天就跟大家详细聊聊。
代孕,又称“借腹生子”,是指将受精卵植入非妻子的女性子宫,替代妻子对受精卵进行孕育的行为。
广义的代孕一般可以被划分为四种情况:
1、丈夫提供精子,妻子提供卵子而委托他人实施代孕;
2、丈夫提供精子,由第三人提供卵子,再由其他人实施代孕;
3、丈夫提供精子,由代孕母亲提供卵子进行代孕;
4、由夫妻外的第三人提供精子和卵子委托他人实施代孕。
那么代孕子女的父母认定又如何呢?
1、 基因父母:即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男女,也就是代孕下一代的基因提供人。
2、 孕育母亲:即为代孕子女提供孕育条件的妇女。
3、 养育父母,顾名思义,是抚养代孕子女长大的人。
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又是怎样的呢?
1、由丈夫供精,妻子供卵而实施的代孕
这种情况所生子女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所生子女与代孕母亲不发生母子女关系。这是因为,此种情况下,所生子女是夫妻双方精卵结合的结果,且此种情况下的代孕必定是夫妻一致同意才实施的,故应认定为婚生子女。而代孕母亲同意且实施代为怀孕分娩的行为,其本意并非要与所生子女发生母子女关系,法律尊重这一意思表示,应视为其放弃了认定所生子女为自己之子女的权利,故二者之间不发生母子女关系。
2、经过夫妻一致同意,夫(妻)一方供精(卵),第三人供卵(精)(或代孕母亲供卵)而实施的代孕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3、未经妻子同意,由丈夫供精,代孕母亲(或第三人)供卵而实施的代孕
所生子女应为男方的非婚生子女,对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妻子可以行使婚生子女否认权,否认该子女为自己的亲生子女,不承担母亲的责任,供卵者及代孕母亲与该子女不发生母子女关系。
4、未经丈夫同意,由第三人供精,妻子供卵而实施的代孕,所生子女应为女方的非婚生子女
对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丈夫可以行使婚生子女否认权否认该子女为自己的亲生子女,不承担父亲的责任,供精者及代孕母亲与该子女亦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
最后,我们提要示大家:根据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我国禁止实行代孕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
而所谓的代孕合同,从本质来看,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以上两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一面,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属于无效合同。
因此,代孕目前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虽然现实生活有的时候是残酷的,但通过代孕方式获得子女,其中的风险也是极高的,劝大家还是小心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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