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财务法律风险的最直接方式,就是在转让协议中完善披露和保证条款。双方通常以“就本方所知”作为陈述和保证的前提条件。虽然股权受让方通常会进行尽职调查、也要求转让方进行必要的陈述与保证,但是有些债务事实上连转让方自己也不知道。对于这种风险的分担,是双方关心的重点。因此,陈述与保证条款在股权转让契约上通常表示为:“该交易协议中不含有任何虚假的或者容易令人误解的信息,或删除了的必要信息。转让方所披露的所有信息和其他提交给受让方的关于该转让方及其经营、状态、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净收入或前景的信息在实质上都是准确完整的,其不构成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性影响。据此,股权转让方对于有关的公司文件、会计账册、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与资料,均应保证它的真实性。如股权转让方这些陈述有错误或遗漏时,转让方应赔偿受让方或者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由于股权转让协议从签署至股权实际交割日还存在一个过程,在这个过渡期内也会面临很多风险:比如政府核准、其他股东优先权的放弃、章程的规定等等。这一期间是双方的一个敏感的过渡时期。对受让方而言,因股权尚未正式移转,未能取得股东或者所有者的合法身份,从而无法直接参与转让方的经营;就转让方而言,其可能因为股权即将移转而降低经营意愿,从而影响公司的收益。因此为了避免双方权利义务在这段期间内发生变动,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此期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双方交割日前的过渡期条款。在此过渡期间,双方尤其是股权受让方应尽可能地缩短过渡期的期限,尽快取得他方的同意、授权及核准;同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使转让方承诺在此过渡期内承担妥善经营的义务,对于重大事项还应征得受让方的书面同意。
总之,无论双方对交易的风险如何进行约定或划分,股权转让过程中针对转让方的债权债务的合理预见,并根据需要对其中的财务风险进行必要的规制都是极为重要的,陈述和保证条款是每个拟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控制和经营公司的股东都应引起充分注意,加以慎重斟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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