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们讲了婚假,有朋友留言问“产假”的政策到底是怎样的?确实,全面放开二胎后,不少用人单位对生育假的规定为:符合晚婚晚育的,生育第一个孩子可享受产假及各种奖励假合计约半年;而生育第二个孩子,只能休假98天。对此,不少二胎准妈妈心怀忧虑,98天是不是太短了,既然政策允许了,为什么第二个孩子的生育假更短?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个话题,也算是对网友提问的回复。
一是国家法定产假到底应该是多少天。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是产前检查怎么认定的问题。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实际上是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产前工间休息的问题。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四是授乳时间问题。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以合并使用。
五是二胎产假问题。
我们说,只要是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之后生育的即为计划内生育。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
但各地的执行标准不同,有些地方有晚育假,但不适合二胎。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那么从上述规定来看,上海市认定生育二胎不是晚育,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护理假三天无法享受。
而根据北京市政府2016年3月24日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据此看出,北京不同于上海,并没有明确“晚育”这个概念,即只要符合生育政策,无论第几胎,都应享受同等假期。
六是产假期间的待遇问题。
女职工及其配偶休产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本人工资标准高于社会保险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最后来说说,都有哪些可以请的假。
1、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以前月工资收入的80%。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的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比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2、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3、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建议各位准妈妈还是到当地相关劳动部门咨询清楚,以免摆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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