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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身保险来说,人的年龄对费率有很大的影响。如果投保人在向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时,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如何处理呢?《保险法》第三十二条,对这种情况做出了规定。今天我们就分三种情况分别讨论。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符合承保要求
如果投保人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的时候不真实,后期保险人发现该被保险人的年龄根本就不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内。针对这种情况, 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但是,这也存在两种情况。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六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年龄不真实,少交保费的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且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除此之外,也可以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费和应付保费的比例支付。个人认为本条规定与《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中:“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相似。
三、年龄不真实,多交保费的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该将多收取的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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