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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生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确定了悬赏执行的具体操作方法,但是在实际中还存在着实际的问题。
首先,由于债权申请人本身往往都面临着非常大的经济困难,往往很难拿出丰厚的悬赏金,很难实现真正吸引社会提供被执行人(老赖)下落或财产线索目的,难以实现追讨财产和有效打击老赖目的;
其次,即便申请人有时候承诺了较高的具有吸引力的赏金,但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有关过程中存在争议等,使得较高的悬赏金往往不易落地、打折落地,甚至根本就没有落地,也使得社会对高额悬赏金存在疑虑,直白讲,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信任危机,不能真正实现社会帮助查找被执行人(老赖)财产线索等目的。
二、悬赏执行的方法
我们提到的悬赏是指,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行为。在《规定》中明确了悬赏执行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十三条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通过上述内容可看出,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存在一套规定的动作,人民法院也在信息发布、材料搜集等多个环节中给予了支持。如果有举报人提供了有价值的线索,那么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在执行款中扣减,或另行支付的形式支付给举报人。实际上这形成了申请执行人的额外支出,或者是产生了损失。
三、执行悬赏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市场现状
目前网上能搜集到的《执行悬赏责任保险》的保险案例,大多出现在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这也与前文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产生有关。通过保险行业协会搭建的“财产保险公司自主注册产品查询”平台查询,目前市面上共有两家保险公司存在“执行悬赏责任保险”产品。一款为人保财险的《执行悬赏责任保险》。另一款产品为注册地在长春的鑫安汽车保险公司的《执行悬赏费用保险条款》。
(二)什么是执行悬赏责任保险?
执行悬赏费用保险是指:当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并经人民法院决定同意后,申请执行人可与保险公司签订执行悬赏责任保险合同。此时,申请执行人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内举报人提供相关线索,依照悬赏公告应由被保险人对举报人承担的悬赏金给付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为什么说执行悬赏责任保险不属于保险?
其实本保险产品乍看上去与普通的保险产品不太一样,甚至我在刚开始看到这个产品的时候甚至认为他不算是保险产品,理由如下:
1.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的。存粹的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无法从保险事故中受益。而对于此产品来说,保险事故的发生可以让申请执行人拿到更多的补偿,很明显是获得了受益。
2.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此产品中被保险人支付赏金并不是依照法律,而是依照自己申请发布的悬赏公告。
3.虽然被保险人能够通过保险事故的发生获得补偿,但通常被保险人并不希望保险事故的发生。而此产品,显然被保险人是希望保险事故发生的,因为保险事故发生说明被保险人有机会得到债务人偿还剩余的债务。
4.保险事故的发生,人为因素影响较大。保险事故的发生取决于举报人是否收到悬赏信息,并触动想要举报的动机,这有很大一部分取决人人的心理活动。
(四)为什么说执行悬赏责任保险属于保险?
后来,本人逐渐说服了自己,认为此产品可算作是一种创新性的保险产品,并对以上理由进行了逐一反驳。
1.可保风险是纯粹的。一方面,虽然申请执行人支付赏金后可以得到更多的赔偿,但是那部分赔偿本身就是其应得的并不是额外获利,反倒是赏金才是他额外的支出。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看做是单独的事件,将申请执行人悬赏、举报人获得赏金看做是另外一个独立事件。而我们保险承保的是第二个独立事件。不考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举报人举报成功,申请执行人就会损失赏金,也就符合了纯粹性风险的要素。
2.虽然支付赏金并不是依据相关法律。但是悬赏的发布,依据的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悬赏制度目前也是国家法律允许进行的操作。所以,也算是符合法律的涉及初衷。
3.虽然被保险人希望保险事故发生,但是被保险人也就是申请执行人并不是保险金的受益人。举报人才是保险金的受益人。被保险人希望保险事故发生并不是因为其能通过本保险合同获得收益,而取决于获得其他应得到的债权。所以,问题的关键还是要将此保险合同的相关情况独立看待。
4.虽然举报事件取决于人。但是,这也是一个不确定的事件。首先,并不一定有人知道相关信息。其次,有人知道了相关信息,是否会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拒绝举报也是很难确定的事。因此,还是满足风险的不确定的因素的。
5.除了上述观点外,保险还具有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执行悬赏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增加债权人成功获得债务的权利,有利于通过正规途径解决问题,减少纠纷。
四、执行悬赏责任保险的意义
首先,执行悬赏责任保险的保费一般为悬赏金额的10%,明显大大降低了以往执行申请人支付悬赏金的直接经济压力,有利于执行申请人对悬赏金总额度的提升,解决了以往悬赏执行制度中悬赏金额小、社会协助办案吸引力不足问题,也减少了执行申请人的经济压力。
其次,保险公司居中作保,使得相关执行悬赏金,即便是高额悬赏金的执行落地,也都有了充分的事前第三方有效保障,使得以往社会对高额悬赏金的疑虑和信任危机有效减小。
最后,有利于执行悬赏制度在实际中能够得到更有效落实,从而不但实现了对债权申请人权益保护力度的加大,同时也达到对老赖打击力度的较大明显提升,对整个社会信用的重塑和建立,具有无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大喜好马
我比较疑惑的是这保险如何定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