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2018-10-31 13:10:5211:43 1322
声音简介

第4章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一、选择题

(1)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选举法》共有 2部。      

(2)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3)1979年《选举法》将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范围由乡、镇一级扩大至县级。     

(4)1979年颁布的第二部《选举举》规定直接选举的投票方式是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     

(5)1982年12月10日,由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对选举法作了修正:将条文中的“人民公约”改为“乡、民族乡人民政府”。 

(6)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又进行了第三次修正:(1)规定了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应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7)2004年修正后的《选举法》规定,原选区选民对县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必须有50人以上联名。 

(8)选举的平等原则首先表现在“一人一票制”上。《选举法》第4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9)《选举法》第2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县、、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10)在我国县级及县级以下主持直接选举的选举机构是县、乡两级

选举委员会。 

(11)根据《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的地方公布选民名单的日期是选举日的20日以前。 

(12)《选举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实行差额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侯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 

(13)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侯选人,是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荐的,选民1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推荐代表侯选人。 

(14)在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15)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16)《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解放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17)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大代表总名额的 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全国人大代表1人。 

(18))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 1000名。

(19)如果所提侯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 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的比例,可以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侯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上述比例,可以进行预选。 

(20)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台湾省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的选举办法规定: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到 北京协商选举产生。 

(21)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 特别行政区组成的人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出。 

(22)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 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23)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有两种方式:(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2)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24)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或者须经该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简答题

1、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包括: 

(1)再度引入预选。1979年第二部选举法规定县以下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时可以进行预选。但1986年选举法第二次修正取消预选。2004年选举法第四次修正再度规定可以进行预选。 

(2)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修正案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3)严惩贿选行为。针对近年来屡次发生的贿选现象,选举法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进行了修改。 

(4)对县级和乡级代表罢免案提出的联名人数作出了不同规定: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 

我国《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按照这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是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1)年龄条件的限制,必须年满18周岁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政治条件的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再没有任何有关居住年限、教育程度、财产多寡、宗教信仰、民族、种族等方面的限制。

    

3、结合邓小平有关论述说明我国实现直接选举是个逐步实现的过程。 

(1)1987年邓小平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的讲话》中指出:“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现在我们县级以上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县级和县以下的基层才是直接选举。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 

(2)直接选举是民主程度更高的体现,但民主的发展是受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因此直接选举的扩大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 

 

4、秘密投票的原则。

(1)秘密投票的原则也即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它是指选民或代表在投票时秘密填写选票,在选票上只填写自己同意的代表侯选人姓名或在代表侯选人名字上打上规定的赞成符号、不赞成符号、弃权符号,而不注明投票人自己的姓名,以及选票写好后,自己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法。 

(2)实行无记名投票方法,可以最充分地保护选民的民主权利,真正尊重选民的意愿,让选民在无顾虑、不拘束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选择他最满意的人。 

 

5、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的职权: 

(1)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

(2)有权提出议案;

(3)参加本机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4)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5)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6)向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提出罢免案等(全国人大代表还可对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提出罢免案)。

 

6、人民代表履行代表职权时有哪些基本保障。

《代表法》规定了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主要有:

(1)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2)一切组织或个人不得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3)对代表履行职责给予物质和时间等方面的保证。

 

三、材料分析

1、《代表法》和《选举法》关于罢免人大代表的有关规定。 

《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第,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并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郭海领导的公司损害了原选区选民的利益,表明郭海身为人大代表不能真正代表选民的利益,不能反映选民的要求,选民有权依法罢免他。 

 

2、选民罢免人大代表的程序 

对直接选举产生的区(县)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罢免要求。西山区有216名选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符合法定人数。区(县)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主持,并由选区选民过半数表决通过。

 

3、提出罢免案的意义 

选民联名提出对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具有重要的意义。(1)选民对自己的选举权、罢免权有较高的认识,依法予以行使。(2)对人大代表也是一次教育,使其认识到当选人大代表后就要代表选民的利益,负起人大代表的责任。选民自觉行使罢免权有利于我国人大制度的完善。 

用户评论

表情0/300
喵,没有找到相关结果~
暂时没有评论,下载喜马拉雅与主播互动
音频列表
猜你喜欢
章远

章远,英文名:SophiaXu;英国诺丁汉特伦特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DBA),中山岭南(大学)商学院医药健康管理硕士(H-EMBA);贵阳中医学院...

by:海涛haitao

文章

教学中积累的点滴心得,成长路上的曲曲折折

by:生物王

第1章

如果你想开始新的生活,你一定要选择这本书,这真是一次美妙的体验,你引发了指引你改善生活的曙光。你需要知道的关于生活的一切,生活的教训以及怎样安排自己的生活和工作...

by:涵容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