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
1993年12月29日
《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简称《公约》)是一项对全世界、也是对人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的公约,它于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联合国召开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正式通过。175个国家、地区和经济体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为了使全世界记住这一天并认识和理解《公约》的意义,同时设立了“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定于每年的5月22日。
“生物多样性”是数十亿年来生物进化所积累的一笔财富,它与地球上所有的生命息息相关。但在近一个世纪,尤其近几十年来,这笔财富面临严重的威胁。人类活动的日益加剧,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破坏,地球生物物种正在以超过自然淘汰率1000倍的速度走向灭绝。这一严峻的形势,使“生物多样性”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
根据《公约》规定,生物多样性包含有三个层次,即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这三个层次的多样性都是在数十亿年的进化中逐渐形成的,它们是地球生命包括人类在内赖以生存的基础。
《公约》让人们全面认识生物多样性的价值,也从法律上规范了人类行为的准则。从本质上说,人类的整体文明是建立在榨取自然、满足自我需要的基础上。人类文明的发展需要法律的约束,“物种多样性”也需要从法律上给予保护,《公约》的意义就在于此。
2018.12.29.星期六 戊戌年十一月廿三
用户评论